遭两会代表炮轰《劳动合同法》再度陷入尴尬
发布日期:2008-03-07  浏览次数:14895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3条评论)  我要评论

 
 

劳动合同法成为两会讨论焦点!下面为大家筛选几篇焦点文章:

·遭两会代表炮轰 《劳动合同法》再度陷入尴尬

·黄孟复:实施劳动合同法 中小民营企业的压力较大

·代表议案八问《劳动合同法》

·委员抛折中方案 劳动合同法设"宽限期"

 

 

遭两会代表炮轰 《劳动合同法》再度陷入尴尬

 

经济学家厉以宁在两会分组讨论中的直接炮轰,让《劳动合同法》再度陷入尴尬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表示《劳动合同法》确实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

  历经四次审议才最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被劳动者看成了一道特殊的护身符,然而,刚刚施行60余天的这部法律,却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不小的争议,3月4日,经济学家厉以宁甚至在两会分组讨论中,对其进行了直接炮轰。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回应,不能误读《劳动合同法》!而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则表示,尽快配套地方性法规已成当务之急。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约束了企业 谁来约束员工?

  “今年元旦开始,我们企业和2000多员工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康乃尔集团董事长宋治平介绍说,作为民营企业依法办事是必须做到的,但《劳动合同法》的确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我们重新签订合同,不是说都解聘之后再重新聘用,而是依照新法履行的程序”,宋治平解释自己企业做法与少数规避法律者的不同。宋治平说,作为制药企业有其特殊性,一年四季都不能停产,但劳动合同法中提到要保证员工休息,并且节假日要成倍支付工资,这对企业来说有很大压力。“医院节假日不能不收病人,不能不用药,但药品价格并没有成倍增长,我们做制剂的利润本来就有限,又不能停产,这部分成本也是不小的”。

  宋治平表示,对于国家的法律,她是主张坚决执行的,但却是也有很多困惑。“比如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好的人才你和他签长期合同,他都可能跳槽走人,但表现一般的员工你怎么办?他不犯错误你又不能解聘,这样的情况又怎么办?约束了企业,谁来约束员工?”一系列疑问,让宋治平百思不得其解。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兼职农民 如何与他们签合同?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长春皓月清真肉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丛连彪最近也在研究《劳动合同法》,在他看来,这个法律如果搞一刀切的办法执行,可能对我们引进投资者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法律很好 执行不应一刀切

  “这部法律是国家亲民爱民的体现,也可以增加员工和企业的亲和力”,丛连彪认为法律确实很好,但不应该搞“一刀切”。丛连彪认为,劳动密集型企业靠的就是低廉的劳动力,这也企业发展必须考虑的成本问题,“从现在东北看,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正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产业转移的好去处,这部法律施行以后,提高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等于增加了企业成本,这样有可能对本来希望来此投资的人带来影响”。

  丛连彪建议国家充分考虑这个问题,最好不施行一刀切的办法,应该循序渐进,对各地量体裁衣。

  临时用工 让企业很困惑

  皓月还遇到了一个其他企业少有的问题。“我们有些养牛的员工,每年养殖期只有三个月,合同怎么签?”丛连彪说不是企业不想和他们签订合同,而是这些人就在养殖基地周边,本身都是有土地耕种的农民,临时打工只是第二职业,属于兼职性质,这样企业就想不出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而且劳动者本身也不想和企业签订什么合同。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新:都说聚集民意 但至少我不知道

  饱受争议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是否广泛征求了各方意见,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志新持保留态度。

  “我个人认为这部法律出台没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王志新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这样一部涉及巨大群体的法律,制定过程中应该全面征求各方意见,这其中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更应该有企业和专家的意见,“都说公开征集了意见,但我作为全国政协委员不知道这件事情!”王志新对此持质疑观点。

  全国人大代表、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尽快配套地方性法规属当务之急

  对各方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提高门槛说 至今未曾发现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带来的一个直接影响是企业将提高用人门槛,张文显指出,现在的企业都比较理性,逐渐从过去只重学历向注重能力转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带来提高门槛的问题。

  实施有问题 任何法律都可修改

  包括部分专家在内的人士提出应该对该法争议内容加以修改,张文显指出,从当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看,确实存在值得研究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有不少人提出会影响企业发展、增加企业成本,甚至会出现大批裁员问题,这样的说法是过分夸大了该法的负面影响。

  张文显同时指出,对于这部法律大家应该客观地看待,毕竟起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长远发展有好处,至于将来随着形势变化会不会修改,那要视情况而定,“没有哪部法律是永远不改变的,如果有弊端就可以修改”。

  应对突出问题 制定配套性法规

  “读名著大家都喜欢读原著、读全集,对法律也是一样”,谈到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张文显认为大家不应该片面看待,更不能断章取义。

  “读过的人都知道,‘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说到什么时候截止,是有些人把它理解成了‘终身制’,认为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回归”。

  张文显表示,从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看,一些企业裁员规避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利的,国家和各地应该视情况尽快制定配套性法规。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合同法与就业法并无冲突

  就《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和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问题,本报记者采访了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这位被誉为雇主代言人的专家型官员,呼吁保护劳动者权益,同时认为对法律不应该误读。

  新法实施 首要得普法

  记者:《劳动合同法》已经付诸实施,作为长期关注劳动者权益的官员,您认为目前最迫切的是什么?

  黄孟复:在我看来,最重要的可能要算是进行普法教育,一部好的法律,必须让人人都了解、都熟悉,不然执行起来可能就有偏差,当然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就是政府部门执行的问题,要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保证法律公正公平地实施。

  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是养懒人

  记者:有些企业在这部法律实施后,开始大批量解除劳动合同,结果却损害了很多人的利益,您怎么看?

  黄孟复:你是问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其实这是很多人对法律的误读,认真读过这部法律的人可能注意到了,其实劳动合同法中也突出强调了这个问题,对于三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是劳动者违法违规的或者因病、因伤等不能胜任工作的;三是经济性裁员,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和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一样,所以我说不能误读,这部法律不是养懒人,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等于“铁饭碗”和“终身制”。

  合同与就业 并无冲突之处

  记者:不误读很重要,但真实的情况是有人已经误读了,这与《就业促进法》不是相违背了吗?

  黄孟复:从本质上来说,这两部法律是没有冲突和抵触的,关键是看执行,我们国家的中小企业解决了全国2/3左右的就业,如果真的因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带来大量失业,的确是个值得关注的大问题,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应该寻求平衡,保证公平、公正,这是最关键的。


来源: 新文化报
 

黄孟复:实施劳动合同法 中小民营企业的压力较大

中新网3月6日电 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近日在央视《小崔会客》节目中接受访谈时坦承,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的时候,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承受的压力还是比较大。

  央视节目主持人崔永元向黄孟复列举数据说,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是20%,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更低。黄孟复就此表示,这个数据基本反映实际情况,“我们的很多企业今天开张,可能明年就要关张,所以它用临时性的人比较多,所以大量用的都是一些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这样的状况是比较多的。另外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法律意识也不是很强,所以这两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了目前这种劳动合同签订比较低的这种状况。”

  黄孟复表示,中国的民营企业大量是中小民营企业。根据初步统计,中小民营企业平均寿命都不超过五年,很多企业实际上是在能不能存活之间摇摆,这种深层的状况就决定了它里面的劳动关系的不稳定。

 

 

  “对于大中型民营企业的调查来看,大中型民营企业这些年劳动关系的协调应该说是逐步规范,”黄孟复说,“所以现在主要的问题还是在中小企业。”

  他表示,要不断地在这方面总结经验,不断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实施的细则,引导大批的民营企业,如何执行劳动法。

  黄孟复亦在节目中表示,中国民营企业的状况是不断地在向好的或者在向和谐的方面推进,但是因为中国太大,企业参差不齐,不可能要求在短短的三十年里,几百万、上千万的企业都能够达到一个很规范的状况,“目前还做不到。”

  黄孟复说,实际上,最近的三个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仲裁法》——是一个整体,今天大家谈《劳动合同法》,不能因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使《就业促进法》受到影响,这绝对不能。“如果我们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时候宣传不到位,使企业产生了怕招员工这样的一种思想观念,那这个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我们应该宣传《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是既有利于劳动者,也有利于企业,能够寻找到这样的一套贯彻执行的办法,就不会产生那样的一些消极的影响。”

 

代表议案八问《劳动合同法》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党委书记刘友君认为新法条文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欠佳,容易造成纠纷 

  本报特派记者 许琛 傅汉荣 周乐瑞

 

 

 

解雇、清退、重签合同、转派遣、斩断工龄……各企业五花八门的规避手段正好证明了《劳动合同法》可操作性欠佳。

“现在迫切需要对《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明确及细化,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党委书记刘友君拟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关于明确〈劳动合同法〉有关问题的议案》,八问《劳动合同法》之纰漏,并且给出了中肯的建议。

 

一问:劳务派遣如何界定?

去年6月底,《劳动合同法》颁布后,有的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匆匆解除或终止企业职工包括在本企业长期工作职工的劳动合同,改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这些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再派到本企业工作。

劳务派遣所适用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具体如何界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应如何界定?

建议:细化《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的有关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程序、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岗位、劳务派遣也应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或出台专门规范劳务派遣的配套文件。

 

二问:解约续签算连续工龄?

用人单位中断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试图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出现了有的企业规模裁员或者集体辞退职工后再上岗的事件,试图规避订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中断一定时期后,再重新招用劳动者的,劳动者的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

建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建立劳动关系的,明确中断多长时间内,可合并计算为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
 

三问:裁员条件如何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大技术革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进行裁员。但对上述情况并未明确界定,在具体实践中可能被有的企业滥用,并可能引发大量的劳动争议。

建议:明确界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 难”、“重大技术革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具体范围。

 

四问:经济补偿如何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但未明确具体计发办法。

劳动者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建议:考虑到劳动合同日趋长期化,多年后解除或终止,难以确定劳动者2007年的平均工资,因此规定需计发经济补偿时,统一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发标准。

 

五问:如何解雇消极怠工者?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长期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将成为主流。但一些年龄较大、无法从事原有岗位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如何协调处理?此外,用人单位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以及消极怠工的劳动者难以处罚。

建议:适当增强用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考虑在制定规章制度、劳动者不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处理违纪职工等方面,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决定权,适当增强单位的用工灵活性。

 

六问:事业单位加班费怎么算?

事业单位中,既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也有编制内的原固定工、合同工,还有编制外人员,人员构成情况比较复杂。这些人员如不予以明确,除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受《公务员法》保护外,其他人员可能处于《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两不管”,无法律保护的处境。

事业单位加班没有规定支付加班费,在事业单位工作、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加班费如何支付?建议:进一步具体明确事业单位中哪些人员属于实行聘用制范畴,同时明确其他人员均适用《劳动合同法》,以更好地保护事业单位所有工作人员的劳动权益。

 

七问:钟点工也应有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没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使非全日制用工更方便、成本更低,对用人单位有吸引力。但《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中超过法定时间的,应如何处理,可能有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名义招用劳动者,实际上却要求工作时间接近全日制用工的时间规定。

建议:为了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每日工作时间超过四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间累计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需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八问:去年加班费应否补发?

今年以来,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大幅上升,其主要原因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未明确,对用人单位在新法施行前,对上述情形是否具有溯及力?

建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明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存在上述情形的,没有溯及力。

 

 

委员抛折中方案 劳动合同法设"宽限期"

本网讯(四川新闻网记者 盛利)关于新股发行和太阳能光伏产业的两篇提案连续引起轰动后,3月6日全国政协委员、通威股份董事长刘汉元就两会期间热议的《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抛出一份折中方案:结合各地区、行业情况出台该法的配套政策,设置五年缓步落地的“宽限期”。

  支持新法 落地过程仍可斟酌

  “到不是说法案有问题,只是太急的法案没有可操作性”,刘汉元委员说,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对劳动者的保护就越完善,各国皆是如此。“新法案对不对,我们不去讨论,因为这是法律,而且企业界也要有保护劳动者的持续性观点。也许过去他们的薪酬保护、用工条件相对差一点,但未来肯定会逐渐变好,也要求变好、必然变好,这是趋势。”

  他认为,一部新法的出台是照顾社会的平稳运行、各方和谐,但从它在实施的过程中引起的强烈反弹来看,该法的相关条文解释应该从宽一些,给企业留适当过渡期。

  刘汉元委员坦言,新法案对通威几乎没有什么冲击,“现在我们企业各项标准都高于法案的要求,过渡得非常平稳。但对于劳动密集型或临时用工为主的企业,可能冲击大一些。怎么平稳过渡,找到一个折中方案值得斟酌。”

  设“宽限期” 五至十年缓冲落地

  在出台劳动合同法配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的提案中,刘汉元委员提出,政府应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扶持、让用人单位享有经济性裁员权、不断补充完善的新法案。

  提案称,新法对企业的保护条款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忽视家政、劳务、餐饮、住宿等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企业。因此在该法的总体框架内,应分地区、分行业制定出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操作性、更能体现社会公平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

  “此外法律不是面子货,不是用来遮一时之丑、应一时之急的,肯定会遇到很多无法预估的改革、变化和调整,这就要求对法案适当进行补充、丰富和完善”,刘汉元委员提出,可考虑在相关条文的解释上,设置一个五至十年的“宽限期”:对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原合同期限连续计算、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权、合同追溯期等,留出合理而宽松的余地。“平衡各方需要、兼顾当前现状,逐渐达到制定该部法律的初衷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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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221.238.168.*   的 沙龙网友   于 2011-03-07 16:58:49   发表的评论:
    关于劳务派遣劳动派遣公司应该收取多少的管理费用,是否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也值得有关单位或政府机构考虑。
    来自 124.193.212.*   的 gaofeng1226   于 2008-03-19 16:47:56   发表的评论:
    我很赞同上述委员的观点,新的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约束太多了,整个把企业给束缚起来了,中国的大多数员工的素质本来就比欧美和日韩的员工素质差,再把企业约束起来,企业的可怎么管理啊。
    来自 220.248.34.*   的 nuanfeng   于 2008-03-11 16:05:54   发表的评论:
    针对各地方状况,应尽快推出实施细则,保证法律的执行。
    不过中小企业的压力着实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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