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地位被淡化 陷入存废之争
发布日期:2008-04-28  浏览次数:10037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编者按】

  作为最具中国特色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自从上世纪50年代问世以来,在保障职工享有依法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面,功不可没。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尤其是大量公司制企业的诞生,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中的地位逐步被淡化、冷落,有些企业甚至将其“拒之门外”。修订相关法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其尽快融入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呼声,也日渐高涨。

  随着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正式实施,一些企业借“置换”、“买断”等手法大规模裁减员工规避法律的事件愈演愈烈。各地劳动部门纷纷表示: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这一被“遗忘”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得以从幕后走向前台。

  本刊旨在通过对我国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现状和职代会制度的完善废止之争的详尽调查,来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职代会存废之争》专题报道之一

  - 本刊记者 王 健

  2008年1月2日,对于已经在山东省滨州市某纺织公司干了17年的老职工王世录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

  这一天,王世录收到了滨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书。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滨州市某纺织公司以〔2007〕第1号文件作出的“关于开除七名职工的决定”,滨州市某纺织公司为王世录恢复工作。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理由是,滨州市某纺织公司以〔2007〕第1号文件对王世录等七人作出的开除决定“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程序违法”。

  9个月前,王世录接到公司领导的通知,因企业改制,需要身份置换,让全体职工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协议内容为:双方同意以政府确定的改制基准日(2006年5月30日)为限,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王世录不解,与几个同事找到公司领导询问,要求解释。两天后,公司下了〔2007〕第1号文件,以王世录等人闹事罢工为由,将他们开除。

  如今,通过劳动仲裁,王世录重新回到了工作岗位。而最让他忧虑的是,他所在企业的职代会已经沦为形式,即使召开职代会,也免不了“作秀”,他不排除再次被单位扫地出门。

  “要想让职代会回归民主管理轨道,或许比通过劳动仲裁维权要艰难得多!”他担心地说。

  王世录的担心不无道理。据记者了解,由于我国企业职代会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在许多国有企业中,职代会正逐渐被淡化而陷入瘫痪,拒绝建立工会、职代会的民营企业比比皆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从纸上落到现实中难上加难。

  认知“滑坡” 职代会装聋作哑 现象严重

  30岁的何玲因不堪忍受单位在工资管理制度上一而再、再而三地做文章,在向单位工会求助无效后,她最终选择了向单位递交辞职书。

  如今,何玲已是一家大型广告公司的高级主管。提起两年前的惊人举动,她丝毫不后悔自己当初的选择。何玲说:“很难想象一个漠视员工存在的企业不会被市场所淘汰!”

  何玲毕业于国内某名牌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2年大学毕业后,她求职到北京某大型国有电子仪器厂工作从事销售工作。初到单位,单位内各项管理制度井井有条,企业民主管理工作也开展得有声有色。

  “我到单位第二年就被选为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从产品质量到管理制度,从职工生活福利到经营谋略,所有的职工代表都为企业的健康发展畅所欲言,而企业领导对职工代表的每一项建议、要求都会作出认真的答复。”何玲说。

  这种和谐的企业氛围让何玲感觉到这正是是她施展抱负、大展宏图的大好舞台。

  2004年,这家大型国有电子仪器厂改制为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被改掉的还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度。

  在何玲的印象里,在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审议通过后,改制后的这家公司彻底告别了职代会。此后,职代会在这家企业冬眠了。工会也只有在逢年过节的时候才会被大家想起,因为“该发过节费了”“该发福利了”。

  这一年,这家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销售部,融资成立了旗下分公司——北京××销售有限公司。何玲自然而然地成了该公司的销售员。这个公司成立后,首先对员工的劳动合同以及薪水结构进行改革。将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改为一年一签。原来国家规定的国有企业职工薪水等级制度废止,重新制定了以岗定员的36级薪水制度。

  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执行,企业专门组织了部分职工对薪水等级制度(草案)座谈,征求意见。在座谈会上,一位职工刚表达完自己对薪水等级制度(草案)的看法,公司一名高管就拍案而起:“谈什么谈,这么谈下去,永远实行不了。就这么定了!”座谈会不欢而散。最终,薪水等级制度如期原样公布执行。

  “我一看这个工资等级表脑袋都大了。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一栏写的也是工资级别。你永远不知道别人是多少级,拿多少工资。工资竟变成了秘密。”何玲说。

  其实,关于薪水制度的风波还仅仅是个开始。半年后,公司领导宣布对业务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制。除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外,其他工资按照销售业绩好坏计算发放。而销售业绩的好坏由部门领导一个人说了算。八个月后,薪水制度再次发生变化。除公司领导层外,所有员工的岗位工资取消,工资改为两部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而最让何玲不解的是,这个月她完成的销售量和上个月完全相同,工资竟然莫名其妙地少了200元。

  为此,何玲找到部门领导,领导推说让她找财务处。她找到财务处,财务人员告诉她应当找部门领导。皮球就这样踢来踢去。何玲最后只得向总公司工会反映情况,工会领导面露难色,表示无能为力。

  短短一年,何玲的工资结构就发生了三次变化。许多员工和何玲一样选择了默默离开。

  “如果公司能把民主管理的传统保持下来,职代会开起来,这样荒谬的事情就不会发生了。”何玲感叹道。

  确实如何玲所说,我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主要职权包括听取和审议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审议决定涉及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等。工资调整、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等规章制度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才能公布实施。

  包括北京××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一些企业的领导显然不认同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形式。一位前国企一把手,现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的老总的话很有代表性:“过去实行民主管理是为应付检查,现在如果企业还实行民主管理,我说了就不算,这样势必造成企业运行效率低下,这不是作茧自缚吗?”

  也正是在民主管理意识极速“滑坡”的情况下,职代会在国有企业中成了明日黄花。“一些企业没有把职代会和企业的经营管理结合起来,制度与实际工作‘两张皮’。一些企业在处理企业改制、破产等重大问题时,绕开职代会,或者不按照职代会程序强行通过方案的现象很突出。”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许惠平处长忧心忡忡地说。

  法律“缺席” 民营企业职代会 遭遇“建制难”

  如果说在国有企业职代会制度只是“运作不规范”的话,那么在民营企业职代会制度则大多只能在门外长期徘徊。

  “拒绝建立工会、职代会,把民主管理拒之门外的民营企业不在少数。其中不少民营企业还是‘久攻不下’。”许惠平介绍说。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北京为例,尽管北京市早在2005年就在全市非公有制企业大力推广职代会制度,然而直到2007年12月,全市建立职代会的民营企业数量仍然只占全部民营企业的37.39%。全国其他省份民营企业职代会的建制情况之糟糕可想而知。

  王宏是北京某国际酒店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部的经理,目前在位于北京亚运村的一处富人别墅区提供保安管理服务。据王宏介绍,该酒店物业公司主要从事酒店的保洁、企业和社区保安等业务,目前有150多名员工。

  在进入这家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王宏已经在北京的三家民营企业工作过。但当记者问及是否参加过职代会时,他一脸茫然:“你说的是工会吧?我参加工会了。”当得到记者否定的回答后,他摇了摇头,“没听说过。”当记者告知他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方式时,他感到不可思议。在王宏的印象里,企业的重要决定还有职工的福利、工资都是领导说了算,违反了纪律说扣钱就扣钱,从没有听说过要和职工商量。“真要在我们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建立职代会制度,领导肯定不会同意。”王宏肯定地回答。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工会负责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筹备、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事宜。记者调查发现,一些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甚至连设立工会都是“迫不得已”,职代会则根本就无法进入建制的日程。

  北京某高科技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资企业,成立于1991年6月5日,主要以磁性材料的研发和生产为主。公司有员工二百余人。然而,这家企业直到2003年才勉强成立企业工会,职代会则胎死腹中。

  成立工会的过程一波三折。据某高科技公司原工会主席唐小东介绍,公司在得知职工在筹备成立工会的事情后,先是以希望把此项工作做得更细致更完善为由要求工会延期成立,其后又以公司行政会未讨论为由拒绝成立。最后,在北京市海淀区工会的组织下,全体职工在企业外面召开成立大会,宣布工会成立。

  “工会成立后一直没有正常运作过,工会后来在筹备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过程中遭到公司限制和多次阻扰。”唐小东无奈地说,“公司始终对工会持敌对态度。工会成立后公司拒不支付工会经费。工会组织职工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被公司认为是擅自集会,破坏企业生产活动。”

  面对来自公司的重重阻力,唐小东选择了抗争。他甚至以公司不支付工会会费和阻挠和限制工会组织职代会制度的建立为由把公司推上了被告席。遗憾的是,法院最终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败诉之后,唐小东通过研习法律才得知,企业成立工会只要有25名以上员工自愿加入即可成立,并不需要企业方面同意,也不论企业的性质是国有还是私营,或者外资。而职代会的建立如果离开企业方面的支持,必然举步维艰。

  “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在法律上是个空白。”唐小东说,“我国法律只对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建立职代会的程序以及职代会的权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民营企业如何建立职代会制度、推行民主管理,则只字未提。”

  民营企业职代会制度在法律上的“缺席”让工会法中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条款成了水中月、镜中花。唐小东说,按照工会法的规定,任何企业如果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都有权要求纠正,以保障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实现。然而,企业如果对工会的要求置之不理或者沉默以待,工会就束手无策了。

  由于唐小东向北京某高科技公司提出的“要求”过多,公司在胁迫工会会员罢免其工会主席职务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以唐小东重大失职为由宣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北京某高科技公司还处于孕育中的职代会制度宣告流产。

  形式僵化 职代会多停留在 例会状态

  对于职代会推行难,企业民主管理不被接受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名誉会长、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职代会形式的僵化,不便于实施。

  据关怀介绍,职代会一般在企业每半年才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而企业的生产经营随时在发生变化,有时候刚开完职代会企业就频频出现合并、收购、职工分流安置等重大事项,连续召集职工代表召开职代会不要说在一些大型规模的企业很不现实,就连一些中小型企业也不堪其累。

  “当职代会与企业的重大决策的时机不一致时,企业民主管理就很难实现,职代会的功能也体现不出来。”关怀坦言。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企业已经对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形式进行“修正”,探索出新的适合自己企业自身发展的民主管理制度。

  位于上海南翼杭州湾畔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石化)建厂30年来,一直重视企业民主管理工作,大大地保障了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激发了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1993年上海石化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企业依然坚持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为促使职代会真正成为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舞台,从1994年起,上海石化组建成立了职代会5个专门委员会。在职代会闭会期间,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劳动工资奖惩、生产经营、劳动保护、职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等内容,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职代会的常态化,使职工代表‘说主人话、办主人事’的工作要求真正得到体现,有效地避免了职代会成为‘举手会’和例会。”关怀说。

  不止是国企,一些民营企业也在积极探索告别职代会例会状态,弱化工会职能,以职代会的常态化来实现企业民主管理的新形式。

  北京蒙太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发、生产人工关节的中法合资企业,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360人。早在2003年,这家企业就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建立了职代会制度。然而,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新的问题接踵而来。

  “公司的管理日趋复杂,职代会不能随时召开,工会领导是企业领导兼职职工又信不过。”蒙太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工会主席汤学莉说。

  在这种情形下,北京蒙太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企业民主管理中作出了创新之举。他们在职工代表大会的基础上,“古为今用”地建立了企业内部的调节仲裁机构——蒙太因“大理寺”。由职工代表担任正卿(即法官),“大理寺”每受理一个新案件,都会在公司中挑选7到9名陪审团成员,其余陪审团成员是由两名中层干部、两名职工代表、两名职工担当。在调查过程中,陪审团成员的调查一般都是秘密进行,各自调查完毕后,碰头开听证会探讨处理意见。无论劳动纠纷、管理制度争议,还是对生活福利有异议,都可以在职代会闭幕期间拿到“大理寺”处理。

  2007年4月,北京蒙太因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沃尔克公司以职工高虹失职为由决定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该公司总经理李繁在短信请示总裁周袭明后没有通过人力资源部就直接要求高虹办理交接手续。高虹不服,一份文书将李繁告上“大理寺”。“大理寺”经过调查,对李繁和总裁周袭明均给予警告处分。“大理寺”使高虹真正参与到了民主管理中,她心服口服。这场劳动纠纷最终在企业内部得到了化解。

  “当企业行政部门可以专心经营,工会可以专心职工维权和负责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工作时,说明我们的职代会制度真正发挥了民主管理的作用。”关怀说。《老办法遇到新问题》专题报道之二

  - 本刊记者 王 健 张 莹

  1986年9月15日颁布、198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出台时被誉为“中国基层民主建设的里程碑”。这部法律的问世,确立了职工的主人翁和当家作主的地位,使职工可以充分参与到企业管理中,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公司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这部曾经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谓步履艰难,企业民主管理正逐渐被边缘化:该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不建立;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不重视,该召开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事项不讨论。对于职代会这种企业民主管理形式是存还是废,甚至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许多劳动争议案件,都与企业职代会制度的‘缺席’有关。”全国总工会有关人士对记者说。

  种种表象都说明一个问题,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难以适应改革形势的需要”,很有必要制定一部能融入现代企业制度的职工民主管理的法律。

  记者从2008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第十三次会议上获悉,国务院法制办已经将《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有关部门正在着手调研,收集各方意见。

  计划经济与 市场经济之争

  作为河北一家中型民营企业的工会主席,王晓军一直因为企业没能建立职代会制度、实行企业民主管理“耿耿于怀”。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公司制企业都必须实行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然而,当王晓军兴冲冲地向公司董事长李震表示公司应当成立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时,董事长李震的第一反应是:“公司不是有股东大会吗?”“公司的员工不一定都是股东啊!”王晓军据理力争。“公司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重要的规章制度的制定都会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就不要再重复设置职代会了。”董事长李震丝毫不让步。

  其实,工会主席王晓军和董事长李震之间关于职代会的争议早在1993年公司法刚刚实施时就已经开始。

  “公司法颁布后,有人就提出,职代会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经不适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应当予以废除。”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许惠平处长说,“他们认为企业公司化后,股东大会为最高表意机关,股东利益最大化,一切以股东权力、利益的保障为中心,而职工成了公司的雇佣劳动者,是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是公司的外生变量。这样就不再需要实行企业民主管理了。”

  然而,在许惠平看来,国有企业通过改制实行公司化,只是企业性质的变化,不存在民主管理过时的问题。他认为,股东大会只是对与企业的资产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而职代会是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对企业生产经营发展重大问题行使审议建议权,两者各负其责,各行其职。只有在建立股东大会的同时,坚持实行职代会制度,把企业的产权关系和劳动者的利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新《公司法》中“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的笼统表述更是将职代会争议推向白热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提出,规定任何性质的公司都必须实行民主管理,违反了财产关系和经济规律的要求,人为地在公司治理中埋藏了一种风险。

  史际春认为,职工是否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应依公司的所有制性质而定。国有和国有资本控制的公司属于全民所有,对这类公司来说,职工虽然不是老板,但作为全民的一员,理应有权通过职代会等参与公司的民主管理。但对非国有的公司来说,按照资本关系的要求,谁投资谁就是老板,公司应由投资者共同控制,笼统地规定职工有权参与管理和决策,容易引发公司治理方面的纠纷,对生产力造成破坏。

  许惠平不认同史际春的说法。他认为,无论哪种类型的企业,都是由资本和劳动力两大要素组成的经济组织,是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尽管从法律上看股东是公司资产的终极所有者,但是职工的命运紧紧地和公司联系在一起的。职工的聪明才智和富于创新的精神才是公司的竞争力所在,这些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职工才是公司利润的主要创造者。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不但不会破坏生产力,而且还有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性和凝聚力。

  法律规定之乱

  就在职代会制度还处于争议的漩涡中时,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正式问世。其中,“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规定,终于让王晓军所任职公司的董事长李震认识到职代会是非建不可了。“没有职代会,公司制定的所有的规章将对员工失去约束力,公司岂不乱套了?”

  建立职代会的重任自然落在了工会主席王晓军的肩膀上。一直绑在他心头的职代会之结终于打开了,但是建立职代会还没有开头又让他陷入了法律困境。

  “民营企业建立职代会得有参照的法律依据,然而仅有的四部与职代会有关的法律对职代会的法律地位规定也不一致,各有各的表述。”王晓军疑惑地说。

  王晓军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集体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机构。

  更让王晓军感到纳闷的是,就是对职代会的职权规定,四部法律也各为其事。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赋予职代会企业重大决策审议权、企业重大规章制度同意或否决权、职工重大生活福利决策权、评议监督企业领导干部权、选举厂长权等五项职权。《城镇集体所有制条例》规定的职代会职权要大大高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代会职权。不仅囊括了国企职代会的所有职权,而且还增加了罢免或者聘用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职权。同样是集体所有制的乡镇所有制企业,根据其企业条例规定仅有权对企业经理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王晓军解释说。

  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可以参照,王晓军只好转而求其次,开始寻找地方性法规。王晓军惊奇地发现,2003年6月颁布的《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凡是在河北省范围内的国企、民营企业都必须建立职代会,而且详细规定了民营企业职代会的职权和成立民营企业职代会的组织程序。

  “《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将建立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从国企拓展到民营企业,显然超出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全国性法律的划定的范围。”王晓军对《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法律效力也感到困惑。

  质疑归质疑,最终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的程序,王晓军组织、成立职代会的工作进行得非常顺利。在组织各部门职工选举出一定数额的职工代表后,职代会成立了。王晓军所任职的公司开始步入民主管理的轨道。

  民主管理制度之变

  王晓军所任职的公司的民主管理道路并不顺利。让他没有想到的是,职代会成立后只召开了职代会成立大会,这也是公司召开的唯一的职工代表大会。

  “在职代会成立大会上,全体职工代表对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了民主讨论,提出了一些建议,但是公司的领导层没有表态。” 王晓军回忆说。此后,尽管王晓军以工会的名义向公司多次提出召开职代会,但是公司领导置若罔闻。无奈之下,王晓军到当地总工会反映,当地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的工作人员也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

  一些企业之所以拒绝召开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是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全国性法律中没有企业侵犯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的处罚规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与职代会相关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一些号召性的东西,多停留在纸面上,没有规定企业不建立职代会怎么办,没有对企业违法定出相应的制裁措施。”关怀教授说。

  对于关怀教授的说法,北京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的一位工作人员深有体会。这位工作人员说,一些企业的领导对职代会制度天然“排斥”,竟然到拒绝和他们见面。有些企业领导曾经是劳模,民主管理工作做得相当出色,可是企业一改制,立马变脸,职代会取消,跟换了一个人似的。

  “由于违法不用支付成本,有时候甚至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也难怪一些企业的领导对民主管理视而不见。”这位工作人员直言道。

  为此,关怀教授建议,在将来制定法律时应专门增加“法律责任”一章,对企业违反民主管理的不法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具体措施,包括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可以做出行政处分。

  关怀教授的建议在王晓军看来不一定行得通。他认为,如果只要接受行政处罚就可以不建职代会,不实行民主管理,那么,对企业来说这根本就不算一回事。关键是要让企业自己认识到实行民主管理的好处,自愿接受民主管理。

  王晓军说,职代会这种民主管理形式是很好的形式,但是其职权、建立程序、工作方式过于教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不应拘泥于职代会这一种形式,应当形式多样化。“可以取消职代会,但是不能没有民主管理。”

  据了解,因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存在诸多缺陷,多年来,各地工会对修法的呼声一直未绝。从2002年开始,全国总工会几乎每年都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立法建议。

  许惠平处长认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修改不能小修小补,动小手术,而是要“推倒重来”,做一次重新构建的“大手术”。

  “要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民主管理‘双赢’,一面使职工能够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权,另一面使企业认识到实行民主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经之路。”许惠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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