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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社保,解约可获补偿
发布日期:2008-05-07  浏览次数:256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王小姐应聘进入一家食品公司,工作数月来,单位一直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日前,王小姐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按法律支付解约经济补偿。可公司不同意,理由是王小姐主动辞职,公司不需要支付解约经济补偿。王小姐想知道,她和单位哪个是对的。

  律师陆胤回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王小姐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补缴社保费,但其要求解约经济补偿确实没有法律依据。但《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情况就不同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用人单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有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三种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此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不需事先告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王小姐可以在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要求公司按上述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后《劳动合同法》答疑热线暂告段落。自3月29日起,本报在重要版面刊登了14期《劳动合同法》答疑热线,邀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专家和业界资深律师,解答读者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应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受到读者欢迎,热线咨询不断。今后,本报“新闻热线”63523600将继续关注劳动保障及其他各方面的民生问题。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12333长年开通,市民也可致电咨询、投诉、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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