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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损害劳动者权利
发布日期:2008-05-12  浏览次数:35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针对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在14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种情形之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不难发现,这次公布的14种可以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在原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公众原以为应该消除的原法中那些“骑墙”模糊字眼,《实施条例》并没有作进一步说明。比如说,前14种情形的表述中,多处用到程度副词“严重”和“重大”。什么样的才算严重、重大?法律固然有一定弹性,但弹性的空间理应让公众感知得到。

  我们知道,准确性是一部法律真正应用的前提。解决法律纠纷的最好办法不是打官司,而是通过完善的法律,让人们清楚地认识到法律的边界。从眼下来看,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消除这些模糊字眼,才会最大限度消除法律所谓的弹性,避免因对法律理解的差别造成“南橘北枳”判决的尴尬。(陈凤霞)

  

 


  《劳动合同法》不是一手保护劳动者,一手限制企业。它的目的,不是直接地或者简单地保护劳动者,而是在保护劳动者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和谐的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员工共同发展。所以,《劳动合同法》最重要的社会作用应是促进劳资双赢。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会上表示,目前劳动合同法实施还不足3个月,它不是一个修改问题,而是一个要认真贯彻执行的问题...(

  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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