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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施行第一案宣判 “裁人”公司败诉
发布日期:2008-05-15  浏览次数:408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然而,就在此时中艺在线广告公司辞退了唐某等10名员工。据此引发了被媒体称为《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第一案的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5月14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以判决形式审结了这10起案件。 

2003年10月29日,唐某等10名员工入职中艺在线广告公司,担任广告业务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1月7日,中艺在线广告公司向唐某等10名员工口头宣布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唐某等人向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他们于2003年10月29日至2008年1月7日与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宣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了唐某与广告公司此前存在劳动关系。广告公司不服,向宣武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撤销上述裁决书,确认公司与这10员工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宣武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等10名员工,于2003年10月29日入职中艺在线广告公司,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广告公司称,其与唐某等人之间建立的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且唐某等10员工在职期间是否与其他公司存在业务关系并不是认定员工与广告公司劳动关系性质的依据。故广告公司关于双方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说法,没有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中艺广告公司称其已于2008年1月7日口头通知与唐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后者不予认可,法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应视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尚在存续期间。

据此,宣武法院判决驳回了中艺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确认该广告公司与唐某等10员工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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