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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关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发布日期:2008-05-19  浏览次数:508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受到广大用工单位和劳动者的普遍欢迎,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地维护。但是在一些地区,也发生了一些新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全面落实。近日,记者在福建、广东等地采访时,就发现有的企业故意曲解或误读《劳动合同法》;有的企业职工因为政策配套等原因,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显得不够热心。“试用期”阻断了应届大学生的就业路。有人说2008年大学生是幸运的,一出校门就碰上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和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等有益于劳动者法律。
现实的情况如何呢?小余是重庆工学院会计专业毕业生。谈及4个多月来的求职经历,他心有余悸。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让小余连面试的机会也没得到,甚至到目前为止,连毕业实习的机会还没有得到过。
记者留意了近几个月福建一些主要人才招聘网上的招聘信息,初步估算,有八成以上的单位备注上了“应届毕业生勿扰”的字样。福州一家物流公司的人事主管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出台后,我们更是不敢轻易招收应届毕业生了。”另外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经理在谈及今年的招聘计划时称,所以如此是因为“招不起大学应届毕业生”。这位刘经理说,对于完全没有经验的应届大学生而言,需要通过较长时间来培养,但新法中关于试用期的限定以及辞退员工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等相关规定,让他们感觉成本过高。“万一中间出问题,作为中小企业的我们,经不起辞退和补偿的折腾。”
在应届毕业生面临就业压力的同时,许多自以为有了工作经验的大学生也时常面临着职场的尴尬。小肖在工作近一年后重新投身于招聘会。在接受新东家审核完毕后,她大胆地向人事主管提出质疑:不是《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了吗,怎么试用期还是3个月?人事主管很流利地回答:“一个月我们怎么能知道你能不能胜任我们的工作呢?”小肖的试用期月工资为1600元,但她却发现企业给她的工资单上写的却是800元。一个老员工悄悄告诉她,账面上之所以这样写,是为了以后少给你缴点社会保险。
参加工作近三年的小黄近日尝试着向老板提出带薪休假的要求,也遭到了老板的断然拒绝。老板的理由是:这里是企业,不是机关。今天你要休息三天,明天他要休息四天,我们的生产是流水线,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员工休假,生产设备也休假?
政策不配套,致使一些农民工对《劳动合同法》表现得并不是很热心。那么,原因何在呢?2008年元旦过后,广东省顺德市一家拥有600多名员工的家具加工厂在厂区内张贴了一则通知称,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企业将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让人意外的是,几天下来却不见一个员工来签。老板私下询问原因,员工们说,签合同就要上保险,上保险就要从工资里扣钱,这保险以后回家还带不走,等实现了全国社保统筹后,我们再签。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农民工还会将其误读为“卖身契”。一位在福州某家具厂工作的老陈在采访中告诉记者:到哪儿卖的都是苦力,不签劳动合同心里倒踏实点。我们这些人谁也干不了一辈子农民工,什么时候干不动了,没合同,想走就能走。
记者了解到,导致农民工不签合同、不上社保,对《劳动合同法》不热心的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很多农民工是跨省打工,但社保目前还未实现全国统筹。有关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无疑有积极作用的,但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也应尽早出台,这样才有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本报记者吴铎思 本报通讯员彦晓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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