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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民工其实不愿签合同
发布日期:2008-05-20  浏览次数:320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现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有很多其实是伪问题,特别是所谓的劳资对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我是一个小业主,由于竞争的原因,我必须在员工薪酬和福利方面保持竞争力,我相信大部分的企业主都和我一样渴望让员工获得较高的报酬,因为这本身就是体现创业价值的重要内容——和弟兄们一起发达。
  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我巴不得和所有员工签掉!可问题是员工不愿意。我们的法律制定太粗糙,根本不了解人力资源市场的实际情况,看了《劳动合同法》,以为中国企业都是在聘用民工呢。而事实上,最不愿签合同的恰恰是民工,为什么?这就是我对《劳动合同法》有重要意见的一点:劳动合同背后的社保体系对劳资双方都是巨大的包袱。我所在的杭州,按最低标准缴纳社保2008年度最低值为637元,占总工资额的51%!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如果一个月薪2000元的员工,每个月必须缴纳的社保费用就在1100元!如果你是一个月收入只有2000的人,你愿意缴出一半的收入给你根本都不知道是谁,也不知道有什么真正保障的机构,还是和企业商量把3000元都发给你呢?如果我现在按《劳动合同法》办事,其他同行没有这样办,你认为同样支付3000元总成本是哪家企业更有竞争力呢?
  我对《劳动合同法》另外一点意见是权利义务太不对等,法律规范的既然是“合同”关系,就应该是权利义务的相对对等。如果我们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工,就干脆制定一部《保护劳工法》,把那些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界定并给予保护。可是我们制定的是《劳动合同法》,在现在很多领域,处于强势地位的恰恰不是企业而是员工,这些员工本身就有很强的议价能力,包括劳动时间问题,高级管理者能和普通员工一样吗?温家宝总理没日没夜地干活,我们看见他找国家公务员局投诉吗?可是在《劳动合同法》里面,一刀切地认为劳动者都是弱者,需要保护,几乎只有企业违约的处罚而几乎没有对员工违约的处罚,甚至是双方正常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企业提供所谓补偿。
  事实上,有很多员工离职并不以企业意志为转移,我经常有员工被同行挖了墙角,基于习惯通常还是会友好协商解决,但是按照法律我还得给他们发放补偿金,虽然他转个身就开始挖公司客户,甚至攻击公司。在细则里这一条总算稍有补偿,说对公司造成伤害可以追究。这也算是一个好消息。

 

来源于《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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