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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返航事件”与《工会法》立法软肋
发布日期:2008-04-22  浏览次数:47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东航返航事件”中工会失语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会法》没有规定工会不履行职责必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工会法》对工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性规则缺乏明确规定。

    “东航返航事件”与《工会法》立法软肋

    “东航返航事件”调查有了结论,4月17日,国家民用航空局对东方航空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停止部分航线、航班的经营权,并处人民币150万元罚款。据报道,一年多来,东航公司下属的多家分公司劳资纠纷“战火不断”,上海总部有20名飞行员辞职,西北分公司和甘肃分公司甚至有四分之一飞行员辞职或者要求调转。因这次“返航事件”,东航目前已有11名飞行员暂时停飞接受调查。

    既然是劳资纠纷,工会就不应该缺席。这不仅是因为《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而且还因为,任何一名职工个人,都没有也不可能与公司有一个平等对话的平台。遗憾的是,面对媒体“工会为何没有让公司高层听到广大飞行员的声音,以致矛盾升级让飞行员不惜以伤害消费者的权益为条件来维护自身利益”的质疑,包括东航工会和全国民航工会在内的工会组织,至今没有发出负责任的“官方”声音。

    工会的失语首先当然是工会组织本身的原因。既然《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只要职工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工会就不应该缺席。但在一些工会眼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只是工会的“权利”,而不是职责——如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职责”,工会就不能也不应该放弃这一职责,一旦职工的合法权益遭遇侵犯,工会组织必须“登场”,必须为职工说话。

    从1992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工会法》,到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工会法修正案”,应该说,我国的工会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比如《工会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这些规定,对于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工会法》立法上依然存在两大缺陷。

    其一,《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如果不履行这一职责,工会因此必须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工会法》没有作出规定。《工会法》也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形下,职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何种方式,督促工会履行职责。

    《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可如果工会不与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交涉,或者不请求当地人民政府处理,是否该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么样的法律责任?职工能拿工会怎么着?从《工会法》里找不到依据。

    其二,《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但《工会法》没有就工会履行职责程序性规则作出规定。比如《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工会如何启动调查?有关单位应当提供哪些协助?《工会法》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面对记者对“东航返航事件”的提问,全国民航工会的答复是:“我们已经将东航事件向全国总工会汇报,东航的工会之前也已经向全国总工会汇报。”虽然我们可以质问民航工会和东航工会:在“返航事件”出现前,在飞行员与东航公司交涉过程中,你们干吗去了?但民航工会和东航工会该如何与东航公司进行交涉?《工会法》里找不到相应的程序性规定。

    如果《工会法》的这种立法缺陷得不到弥补,可以想见的是,万一以后再发生类似事件,工会失语的现象依然难以避免。(作者:张国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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