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4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举办了一场“劳动合同法:质疑与回应”的报告会,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常凯教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的余明勤副司长、最高人民法院的韩延斌法官以及中国政法大学的郑尚元教授参加了研讨。
本报记者 蒋安杰
本报实习生张亮 李小璇
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转眼已经走过了近五个月的历程。这部备受关注的法律旨在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面对这近五个月当中不绝于耳的争议和辩论,我们又应该如何对这部法律的意义和价值做一番回应与解读?
劳动合同法:如何面对社会争议?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同的阶层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对这部法律作出了不同的,甚至是完全对立的解读。一时间,该法成为舆论的中心。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企业家的声讨质疑、学者的苦口婆心凝成了一幅别样的画面。
常凯教授被媒体封为“挺法派”。尽管在某些条文上仍然保留个人意见,但他认为,法律颁布之后,公民、企业无论赞同与否,必须首先维护法律的尊严,认真地执行法律。
余明勤副司长认为,劳动合同法引起社会上如此广泛的讨论是一件好事,因为只有在争辩之中公民才能对这部法律理解得更深刻。各方面专家学者都对这个法律进行解读和宣传,这是个很好的环境。
但是,常凯教授表示出一定的担忧。他认为,公民提出意见、参与讨论,是开放立法、民主立法的表现。但是,在劳动法制比较薄弱的环境中,我们也一定要注意对舆论进行正确的引导。不能让那些似是而非的、不正确的观点误导社会公众。
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企业主普遍反映该法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使企业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甚至有一批企业因此而破产。
对此,常凯教授坚决反对。他认为关于劳动合同法是否带来了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这个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在他看来,劳动合同法肯定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但问题是成本会增加多少?成本增加的合理不合理?整部劳动合同法直接增加企业成本的规定就一条,就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条款。而这个规定对企业用工成本改变的影响相当有限。既然如此,那么为什么企业主普遍感觉成本急剧上升呢?原因并不在于劳动合同法本身。
常凯说,企业增加的成本其实是另外性质的成本:
一种是欠账成本。也就是企业原来没有认真地遵守法律规定,现在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严格地执行。这些内容原来的劳动法就规定得很清晰,所以这个成本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第二个是违法成本。劳动法对企业主的责任规定不是很明确,因此企业是不必为此承担额外成本、违法成本的。但是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不能成为法律。许多国家的劳动法律对雇主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责任。
比如大规模的集体欠薪在其他国家基本不存在。为什么?一是国外不可能集体欠薪,一旦集体欠薪,工人就会罢工,企业不敢这么做;第二是欠薪后要支付的违法成本比所需支付的薪金更高。
当然我们不能像有些国家一样严刑峻法,但起码我们要作出一种警示性惩戒。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一个月不签合同的就须支付两倍工资。另外违法解除合同,除了支付补偿还要支付两倍的赔偿。这个成本的增加,其实是对用工单位的警示,这个成本是可以完全消除的,前提是认真地遵守法律。
第三个是管理成本的增加。中国企业的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尤其是在劳动管理上,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我们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管理理念都要调整。这个当然增加了成本,但这种成本的增加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种成本的增加是积极的。
中国不能靠低劳动成本去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竞争。过去很长时间以来,低劳动成本对于我们这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是必要的,但低劳动成本要坚持多长时间,是我们必须要考虑的。我们必须要把眼光放长远一点,把企业发展模式从依靠低成本作为基本竞争手段,转变为依靠调动劳动者积极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上来。
劳动合同法不保护企业?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有人认为,该法的一些强制性条款破坏了劳资双方自由订立合约的机会,是一部单纯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不利于资方积极性的发挥。
对此,韩延斌法官认为,劳动者和企业在劳动关系中形式上是平等的,而实质上并不平等。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国家为寻求双方利益平衡点而作出的最公正的规定。
常凯教授对此表示赞同,他认为法律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找到一种平衡,公权力介入是最好的解决方式。至于有人说要免除中小企业的劳动合同法责任,常教授说中小企业和大企业、政府比是弱者,但是再小的企业和工人比也是强者,我们不能把不同的社会关系混淆在一起。劳动合同法调整的是劳动合同关系,是调整雇主和个别雇员的关系,企业之间、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不能由劳动合同法来调整。
余明勤副司长说,有些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的利益保护的不够,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程度提高的相当大,可惜有些用人单位没有看到相关条款,只看到对自己的约束条款。所以我们对该法一定要全面了解。
目前,东南沿海地区出现了一些外资撤资现象。有人将此归罪于劳动合同法。
余明勤对这种论调进行了反驳。他认为,第一,企业的撤资是市场经济自然规律的作用。中国目前经济发展迅速,对外资不能再像以前那样盲目引进,而是要讲究外资的质量和效益;第二,经过大量调查研究,撤资现象不能全部归罪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在当前环境下,人民币升值、税费改革、原材料的涨价、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环保治理等,都使一些外资企业的利润空间缩小,尤其是对一些利润较低、劳动密集性较大的企业影响就更大,从而出现了撤资,但撤资从十年前就开始了。
另外,对于撤资企业的劳动者来讲,我们要帮助他们再就业。我们的就业促进法在帮助失业职工再就业方面有很多优惠政策,也在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中对此设定了要求。伴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们也会尽最大的努力,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来解决失业和扩大就业的问题。
劳动合同法如何撬动劳资困境?
常凯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最终将会改变中国企业劳动关系法外运行的状态。劳动合同法颁布前,中国尽管有一部劳动法,但其执行情况很不理想,劳动关系实际是在法外运行的。
劳动法的形同虚设致使中国经济的发展相当程度上是以牺牲劳动者的利益为代价的。这显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应该有的,在目前情况下怎么解决这些问题呢?首先要解决劳动合同问题,因为我们现在主要是个别劳动关系,首先要解决企业和员工个人之间的关系,权利义务要明确。
有法学教授在博客上发表文章称,劳动合同法是“热泪盈眶地读,满腹心酸地用”,用人单位不满意,劳动者也不满意。为什么一部立法目的如此美好的法律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郑尚元教授认为,这不是劳动合同法本身的问题,中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存在类似的情况。
而常凯教授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劳动者不能指望有一部劳动合同法就轻轻松松地享受权利。劳动者的权利要想从规则层面转向实践层面,还需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努力。而工会在其中应该发挥关键性的作用。
常凯教授指出,中国的工会目前正处于一个历史转变过程当中,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化工会向市场化、群众化的工会转变,这个转变不仅是一个经济上的关系,也是一个政治上的关系。
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中对工会的定位是准确的,即工会代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现实当中,工会的作用和法律规定之间的差距还是比较大的,如何督促工会实现这种法律规定,恐怕是我们下一步要努力解决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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