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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遇车祸小腿骨折被单位辞退
发布日期:2008-05-05  浏览次数:316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本报讯 (记者 倪少娥)昨日,东莞市望牛墩张显(化名)向本报反映说,他在车祸中折了腿住进了医院,一星期出院后,单位以“不能正常上班”为由将其辞退。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单位则声称辞退张显是国为其“自动离职”,但并无证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张显因腿折失去部分劳动能力,且还处在治疗休养期间,可向劳动部门仲裁要求维持劳动关系,单位应向其支付其间的病假工资。

  事件:车祸折了腿又遭单位辞退

  来自河南的张显自2007年4月入职东莞市望牛墩富×休闲会所保安,但入职时并未签劳动合同。张显下班后常用摩托车送下夜班的员工回家,以补贴收入。

  2008年3月21日晚11时30分许,张显与往常一样送该会所一名下晚班的桑拿技师徐某回家,不料路上与一横过马路的摩托车相撞,肇事者当即逃离现场。据张显讲述,直到22日凌晨1时多,张显才被送到了望牛墩医院,经诊断为左腿小腿骨折。张显在望牛墩住院一个星期,迫于住院费的压力,便出院回家休养。

  据张显讲述,他出院后曾向会所保安部请假,但是并未获批准。而28日他便收到会所通知让他领取当月的工资。张显爱人代其领取工资时,却被告知,张显因不能正常上班而被辞退。

  张显正负伤在家,因小腿骨折不能下床自理。此时被辞退他感到不服,便打算向当地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然而张显打电话至工商局查询该会所的工商登记材料时,却发现只有“富×酒店”的工商登记,而“富×休闲会所”并没有登记在册。此时张显得到的答复是:无工商登记的单位,劳动部门不能受理劳动仲裁。

  单位:三天不上班就是“自动离职”

  “他是‘自动离职’,并非会所辞退。”对张显被辞退一事,富×休闲会所总经理梁琪飞表示,单位有规定,员工连续三日不上班,就当是自动离职,“我们还支付了他当月的工资,已经不错了。”他表示,张显是委托了他人来办理的离职手续,并且是按照正常合法的程序。

  “请假是后来才补的。”至于张显请假一说,梁琪飞则表示,张显无故连续几天不上班,请假是后来才补的,不能算有效。他还表示,因为张显是在下班后从事第二职业受伤的,与会所并没有关系,会所并不需要为张显的治疗负任何责任。

  就工商登记一事,梁琪飞表示,富×休闲会所是与富×酒店统一的工商登记,两者是统一经营,分开管理。

  律师:可以申请维持劳动关系

  “在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给予劳动者医疗期。”广东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刚表示,张显在非工作时间遭遇车祸导致小腿骨折,属于非因公受伤,而治疗期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照《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在此期间辞退员工。

  “‘三日不上班当自动离职’的规定不能成立。”陈刚表示,张显的确应该及时告知单位情况。张显也没有表达离职的意愿,同时受伤期间部分失去劳动能力,单位此时与张显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理的。即使医疗期后,员工不能再胜任工作需要解除劳动关系也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他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维持劳动关系。”陈刚表示,张显虽然没有与酒店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自2007年4月入职,已经形成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张显可以按照规定向地方劳动部门提起劳动诉讼申请维持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向张显支付病假期工资。鉴于富×休闲会所本身不是独立工商登记的法人,陈刚表示,张显可以以会所所在单位富×酒店作为申诉人向劳动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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