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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草案条款遭质疑 工龄可“合法归零”
发布日期:2008-05-10  浏览次数:27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工龄“合法归零”有“后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部分条款遭质疑,专家认为必须补充完善

  本报今天消息 记者马汉青报道:针对正在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有劳动者今早向本报表示,《草案》不但没有解决曾沸沸扬扬的将工龄“归零”的行为,部分条款还可能存在重大“后门”,企业两招就可以将员工工龄合法“归零”。 权威专家建议,相关条款必须补充完善。

  去年华为爆出“辞职门”事件,被普遍认为是要将工龄“归零”。一时间,出台细则防止“归零”呼声四起。但此次《草案》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归零”问题。当中还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劳动者担心,这一条款有重大“后门”,即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时,只要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或者办理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再重新签合同,即使劳动者“连窝都没挪过”,也被视为此前已完全解除、终止了劳动关系,成了“新员工”。

  这些劳动者认为,如果不正面阻击“归零”问题,将可能产生严重问题:企业通过连续的“解约—补偿—重新签约”手法,就可不断地将工龄和签约次数“归零”,员工永远也达不到连续满10年或签两次固定期限合同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这一担心并非杞人忧天。据了解,去年底劳动部门在珠三角调研时,就有不少经营者提出:企业有年终双薪、一年发13个月工资的做法,今后能否12个月工资照发,加发的一个月工资算作解除这一年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再重新入职,工龄、合同次数“归零”?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认为,《劳动合同法》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劳动合同严重短期化问题,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合同到期随意“炒人”,相关条款确必须补充完善。比如,可规定3个月或6个月内重新招用劳动者的,工龄及合同次数照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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