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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防“华为辞职门”再发生
发布日期:2008-05-10  浏览次数:376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早报记者单芸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全文共45条,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文不清晰、界定模糊等地方做出补充和说明。

    昨日,早报记者采访了本市劳动法学专家、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所长陆敬波律师,请他对新法实施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本市有关方面还表示,原《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与新法和实施条例不符之处,将等实施条例正式公布后进行修改。

    企业将无法买断工龄

    关于最新公布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陆敬波律师解读表示,条例草案中最大的新意内容是第二十四条,增加了“劳动合同的中止”制度。这一条款解决了用人企业和劳动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很多问题。

    还有,条例草案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其实就是针对“华为买断工龄”事件做出的补充规定。这样,今后再有类似华为想法的企业,都将无法实施买断工龄的措施了。

    此外,实施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劳动关系”的概念;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基金会等其他企业都列入了《劳动合同法》的用人单位范畴。

    部分内容与新法重复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已经有5个多月的时间。此前,社会各方面对新法的实施细则企盼很高,大家的目光基本都聚集在新法规定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几大问题上。

    然而,陆敬波律师指出,“实施条例草案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只是将原分散在《劳动合同法》中的几项内容进行了一个整合。条例中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解除的条款,与新法的内容完全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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