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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引人关注
发布日期:2008-05-12  浏览次数:19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本报记者钟振宇 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在一些条款规定上较为“模糊”。草案对此前一些“模糊”地带进行了明晰,因此见报当天,引来社会各方关注。草案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明确界定。

  用工自主权扩大,劳动者安全感“缩水”?

  “我虽然是聘用制工人,但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让自己心里更塌实。”在成都市工作的徐莉女士今年初和所在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她告诉记者,草案明确界定了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14种情形,“感觉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而劳动者的安全感是否会‘缩水’?”徐莉有些担忧。

  《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曾让一些企业闻之色变,担心“铁饭碗”卷土重来。这次草案用较大篇幅对可以解除的情形进行了界定。

  徐莉提出,14种情形中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一项,在操作上就不太利于劳动者或者说表述太笼统模糊,因为在当前的劳资关系不对等的情况下,能不能胜任工作肯定是企业说了算。

  “草案出台打消了我们的一些疑虑。”成都市雄峰工程设备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曾让一些企业主感觉过于倾向保护劳动者利益,或者说有些超前。“草案把一些模糊条款具体化了,这对企业处理人事关系更具有可操作性。”

  劳务派遣业面临洗牌?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实施范围界定为“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对“三性”缺乏具体表述,不少企业为规避责任和法律,在主要业务岗位上突击解聘员工后再派遣、批量派遣;由于“三性”模糊,也给劳动者维权和劳动执法部门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草案明确规定为: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或者因原在岗劳动者脱产学习、休假临时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顶替的工作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成都海华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人冯泽海称,虽然自己的公司坚持按照《劳动合同法》“三性”的原则接纳业务,但是对以前的业务也很担心,毕竟“三性”没有具体界定,若面临纠纷,公司仍存在风险。

  “劳务派遣业可能面临洗牌,一些不规范的小公司可能被淘汰。”冯泽海说,按照法律,聘用非全日制工不用给员工上全社会保险,所以有的小派遣公司就以“小时工”的名义聘用员工,达到节省工资成本的目的。而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这对没有实力的劳务公司将是一种制约。

  另外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则表示,草案的内容正式通过实施后对劳务派遣业将是一次震动,但是关键还看监管部门,否则即便有法律,鱼龙混杂的情况将继续存在。

  省劳动部门:

  鼓励各界多提建设性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法制处处长吴开平说,这次的实施细则牵涉面广,希望大家有机会上网或是在报纸上仔细阅读草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据悉,公众可以在2008年5月20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站,也可以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致信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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