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企业个人救灾捐赠可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08-05-23  浏览次数:4184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是否可税前扣除?扣除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就这些公众关心的话题,江苏省国税局有关人士昨日作出解释。

    据介绍,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为鼓励支援抗震救灾,凡江苏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将其所得向地震灾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收。(叶景伟)

  受灾群众搭建防震棚 新华社图
  ⊙本报记者 李雁争

  

  记者22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就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提醒,个人捐款时应索要捐款凭证,以便享受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措施。

  《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通知》还要求,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此外,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捐赠可以做到全额扣除,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扶贫基金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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