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当事人:IBM不尊重法律
发布日期:2008-07-05  浏览次数:65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6.18日我写给IBM大中华区董事长周伟焜先生的公开信内容:

请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前日IBM公司在媒体上宣称将尊重并履行劳动仲裁结果

 

今日我收到IBM公司EMS,其中部分内容如下:

“您的工作地点将安排在武汉,工作方式为在家办公。”“请您在收到此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书面回复您的意见。”“如您不做书面回复,公司将视为您不同意上诉建议。”

 

我认为IBM公司既不尊重也没履行劳动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结果明确了以下两点:

1.  恢复并履行原劳动合同。

2.  立即恢复原岗位工作。

 

在原有劳动合同中明确了工作岗位(在office电子研发工程师,请问电子研发工程师如何在家办公?),部门(工作部门即使在我工作期间都已经过多次更名,但实质并无改变,请不要一次作为糊弄媒体的借口,我一直没有公布部门名字,是不想伤害部门同事!)及工作地点(上海)。

 

同时IBM公司该“建议”是一份赤裸裸的歧视性质“建议”,IBM公司在继续变相履行其“不雇用抑郁症员工”的规则

IBM公司该建议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不歧视条款。

IBM公司该建议严重违反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的不歧视条款。

IBM公司该建议严重违反了其所签署的《EICC》协议的不歧视条款。

IBM公司该建议严重违反了其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不歧视条款。

 

IBM公司该“建议”体现着其长达一年的对抑郁症员工迫害的延续。以下是我6.18发给IBM董事长及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的邮件部分内容:

请立刻恢复我的原岗位工作,以恢复非法中断一年的社会交流,保障抑郁症的不再复发或加重; 迫切需要正常的社会生活!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
     可以上班的抑郁症患者应该坚持上班,以提升低落情绪
  抑郁症患者并不完全是心胸狭窄,遇事爱钻牛角尖的人,它也不能说明一个人的品质低劣或意志薄弱。抑郁症只是一种普通的疾病,与感冒没有什么区别。治疗抑郁症的关键就在于能清楚地确认并承认自己患有抑郁症。对抑郁症的治疗,有药物治疗,有心理治疗,而心理治疗是最重要的。心理治疗的有效方法之一是“自我及时强化法”。具体实施自我及时强化法的时候,首先要坚持正常的活动。有些患者本来可以正常上班、可以正常做家务,却不去上班、甚至连家务都不做。这是很有害的,会让患者越发感到自己没有用。实际上患者有能力完成工作任务,有能力搞好家务。只要坚持工作,患者的情绪就不会日益低落。

 

同时,IBM实际拖欠我薪水10w余元,在该邮件中没有得到体现。以下是我6.18发给IBM董事长及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的邮件部分内容:

恳请快速补发工资,并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20%补发,如钱打入,肯请立即通知于我,保障我能吃上药。
a)
07年的病假期是5个星期,请诚信赔偿07.11~07.12恶意惩罚性克扣工资差额。
b)
对于公司长年聘请劳动法律师,两次庭审上均拒绝承认IBM所有正式员工(ISSC除外)均为14个月工资+奖金,这一事实表示遗憾;对于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未写明工资发放细节,从而导致员工利益受到极大损害表示质疑。

 

IBM公司在其员工手册及其所签署的《EICC》条款明确规定:对于员工对IBM经理实施有歧视行为的投诉,公司应立即调查。

我于07年分别发出对谢维凯经理及IBM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总监许羽歧视抑郁症员工行为的投诉到IBM大中华区董事长,IBM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IBM上海地区人力资源总监邮箱,并明确标注出我所用有物证,请问IBM公司为何从未在我处进行过取证调查?为何不对该歧视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反而给我发送了一封“多次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扰乱公司秩序,且屡教不改”解约通知书。

 

我再次重申:IBM公司实行了“歧视抑郁症员工”的政策;IBM公司应无条件(包括所谓“建议”)依劳动仲裁恢复我原岗位工作;IBM公司应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我将坚决从7.8日起通过绝食方式抗议IBM公司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行为;如不立即恢复我原岗位工作,我将拒绝领取IBM公司的“买命钱”。

 

06.18我给IBM大中华区董事长及中国区人力资源总监邮件:

丢失的50天:
立案后第30天,公司没有出席调解庭 许羽在电话中声称:公司换了地址。没收到劳动争议申诉书
请问:第一封劳动争议申诉书是谁签收的?公司完全有能力找出此人。

立案后第60天开庭,公司律师声称,公司在立案后第50天才收到劳动争议申诉书,因此申请了延迟开庭。
请问:第30天时调解员已经把许羽告知的新地址抄写给我们,这20天跑哪去了?快递公司给吞了?
这50天的拖延该由谁来负责!

 

 

当事人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4b7ce201009rs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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