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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最大社保罚款案开庭 罚款金额85万
发布日期:2008-08-29  浏览次数:612次  推荐给QQMSN好友  (共有0条评论)  我要评论

昨从文成法院获悉,浙江省最大的社保罚款案日前开庭,因不服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作出的85万元天价社保罚款,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将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透露,今年3月24日,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反映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有瞒报工资总额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该局经初步调查,文成烟草公司在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为208万多元,但实际上只上报了132万多元,瞒报了76万多元。而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9%,也就是说,文成烟草公司少缴了14万多元社保费。


  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6月23日向文成烟草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被告人经查实的违法事实,拟对被告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文成烟草公司无法接受面对巨额罚款。按照相关程序,该公司于6月25日提交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申辩申请书》。

  今年7月16日,文成县有关部门就此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文成烟草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的事实,没有违法,但未能出示任何证据。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了12份证据,并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7月28日,因不服处罚决定,文成烟草公司一纸诉状将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

  庭审时,烟草公司认为:工资总额不等同于社会保险费基数,即使存在错算、少算的事实,也不能构成瞒报。原告并非故意瞒报,至多只能算是过失,而社保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也负有核实的责任。被告认为:社会保险费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依据申报的,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工资总额相当于社会保险费基数,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瞒报行为,而社保部门只负责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法庭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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