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计入个人账户就要代扣代缴个税

近年来,随着行业经济效益的大幅提高,尤其是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许多单位将本属于工资性支出的费用未通过人工成本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在代扣职工工资应缴个人所得税时不予申报,造成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现象。因此,工资核算亟需规范,做到应收尽收。

国家统计局1990年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企业会计制度》第101条也明确规定:“企业按规定给予职工的各种工资性质的补贴,也应计入各工资项目。”实际执行中,有相当部分单位把属于补贴性质的薪酬不计入工资范围,因而也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目前一些行业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公务用车费用实行据实或限额报销。这些单位认为,这类支出属于公务费用,不属于个人取得的补贴收入,自然也不需要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也不应计缴个人所得税,在上报工资总额计划时也未包括此类费用支出。据了解,类似上述情况在许多行业存在。实际上,无论什么性质的支出,只要支付到职工个人账户的费用都应该属于劳动报酬。

针对近几年企事业单位新出台的一些改革类补贴收入或报销的费用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文做过规范。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要求: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对上述收入是否为工资性质的薪酬存在争议,造成各地执行政策不统一。

上述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中强调:具体计征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8号)第2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各省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于各地出台的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不同,有的省甚至尚未出台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造成针对上述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执法标准不统一。尤其对于公务交通和手机通讯费用补贴等新出台的补贴类收入,在具体计缴个人所得税时税前扣除费用标准千差万别。据相关网站资料,有的省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1600元之外又规定允许再扣除公务用车或通讯费用高达1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笔者建议:统一口径。借财政部颁布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之际,建议由财政部牵头与国资委、税务、统计等部门尽快就工资核算内容及范围口径形成统一意见,税务部门则应尽快统一制定各地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

完善制度。建议对现有关于工资总额核算范围及工资内容定性的文件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税务部门尽快修订和补充关于职工薪酬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制度,尽快就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明确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项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