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首月:裁员风潮下的维权困境(图)
漫画/王启峰 ■本报记者刘海宏/文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正逢年终岁末,让人始料未及的是,旨在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这部法律,在实施之初,就引发了一系列的 辞工潮 。而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 买方市场 的前提下,劳动者的维权之路也越发艰难。《劳动合同法》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初衷何以实现?用人单位能否正确体会法律的本义、积极面对?未来会不会有更多的劳动者站在 十年 的坎儿上?《劳动合同法》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而企业、工会、监管部门将面对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 点击查看更多 先进标兵 一夜遭辞退 沉默和抗争 工会的尴尬 农民工:更庞大的弱势群体 现实与未来 先进标兵 一夜遭辞退 1989年,当时才20岁的白女士通过 非正规渠道 进入银行系统。18年过去了,一直兢兢业业工作的白女士,在这个岁末,因为这种 非正规性 而遭遇了不公正的待遇 她被辞退,失去了自己心爱的工作。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左右,银行业务迅猛发展,各大银行相继增加营业网点。像其他正在迅速崛起的企业一样,银行也开始以低廉的用人成本来扩大业务。那时,白女士刚从职业中学毕业不久,在一单位当打字员。经熟人介绍,她到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分行(以下简称 工行咸阳分行 )下属的一个网点当起了代办员。虽然是临时工,但在当时,却是令人羡慕的职业。
通过这种方式进入咸阳市工行系统的代办员不止白女士一个。据工行咸阳分行办公室主任李庆林介绍,最高峰时期,系统内的此类代办员多达500人,这些人基本上是通过在银行工作的亲戚或熟人介绍并担保进来的。
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防范风险,银行职员是直接和钱打交道的,万一出了事也好找担保人。
李庆林说,因为想进的人太多了,单位还组织过面向社会的招录考试,录用者还要交1000元押金。
白女士的工作和 正式工 没什么不同,也是给客户办理储蓄业务。虽然和 正式工 相比,她每月的基本工资只有300元,比其他人少了四五百元,但单位在绩效工资上一视同仁, 同工同酬 。
身在柜台外的储户,很难识别玻璃窗内这些胸前挂着工牌、操作熟练的储蓄员之间还存在着 身份 的差别。即使是 临时工 ,白女士仍是卖力地工作,并多次获得 先进标兵 和 星级柜员 称号,还自学考取了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和会计资格证。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该法要求,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临时工 这个名称从此在法律意义上消失了。
1998年,工行咸阳分行开始实行全员合同制,改变了以前 干部 归组织部门管, 工人 归劳动部门管的局面,全面签订劳动合同。但这次全员签订中并不包括代办员。
白女士记得当时单位也和她签了一份临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的期限是一年。但后来再没续签过, 我以为签一次就行了,不签就意味着合同是永久性的了。
事实上,在《劳动法》颁布之后,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像白女士这样以 临时工 身份工作的人大量存在,而一些保护 临时工 权益的规定,在该法出台后被废除, 临时工 群体的处境变得更加脆弱。
2007年9月24日,也就是白女士当代办员18年后,她接到了单位的口头清退通知。和她一起接到清退通知的,还有另外23名代办员,年龄均在30岁以上。工行咸阳分行对此的说法是:规范用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那天,白女士和另外两名代办员被行长叫到办公室。行长语重心长,希望她们主动写辞职申请。
沉默和抗争 我坚持不写,写了不等于扭曲事实嘛!
白女士说。当时,媒体已在铺天盖地地宣传《劳动合同法》, 社会保险费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的词汇频繁出现在报纸电视上。白女士这才知道,如果再过三个月,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他们了,他们还有可能和单位签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
一个女孩写了辞职申请,单位按每年300元给了经济补偿。我不同意,我干了18年,补偿金才3600元,我都快四十岁了,以后咋办?
对白女士的那份 临时工合同 ,工行咸阳分行并不认可。
那是支行自己和代办员签订的,我们没有要求必须签 ,李庆林说,代办员是通过非正规渠道进来的,所以不签劳动合同,也未缴 三金 。未缴纳 三金 的原因是代办员本人 从没提过 。
国庆节后,白女士 厚着脸皮 继续去上班,但没能去盯柜台,就站在电子银行前为客户服务。那天,一个老客户看见白女士没在柜台前,便开玩笑地说: 模范标兵,你咋不好好上班,在这儿转啥呢?
一句话说得白女士脸唰地红了。听过她的解释,这位客户忽然在大厅里喊起来: 模范标兵都辞,太不合理了嘛!
2007年10月29日,清退到了最后期限,工行咸阳分行给予代办员们的经济补偿,也增长为每年补偿1000元,最多补偿12年。11月1日,白女士再去上班时,便连柜台也进不了了。
无奈之下,白女士和另外9名被辞退的代办员,向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办 三金 。
和白女士的遭遇一样,在西北大学老校区干了七年楼管的张介民,也同样遭遇 突然 辞退。
那是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5时许,张介民正在教学楼内值班,物业管理办的同志突然让他立即交班走人,也没说为什么。他也没多问, 干我们这行的,领导说让你走你就得走,问也没用!
他之所以没问还有一个原因是没有签合同。2000年,张介民到学校当楼管时,学校也曾和他签过一次合同,期限是一年,可后来也没续签过,他也没注意,就算知道他也不敢提, 如果提了,还不得立马走人?
他不想失去这份工作。
离开时,张介民望着一屋子的生活用品,眼泪都快流了出来。七年来,没有休息日、节假日,一天24小时住在教学楼里,这间不大的办公室就像家一样,家居、衣服、餐具样样俱全,就算收拾起来,也得大半天时间,哪儿能说走就能走得了?
不过,他还是按时离开了学校,临走前,还和几个楼管朋友打了招呼。他的这些楼管朋友,大多夫妻二人共同看管一幢楼,一个人一个月600元工资,但就这点儿工资,有时还要被克扣。
我刚到学校那一两年,和别人倒班,到了假期一个人每月才拿250元。后来我们夫妻俩合管一幢楼,本来一个人一个月600元工资,可有一次两个人才拿了800元,原因是假期没什么事。明知不合理,可谁敢去理论呢,今天理论明天就让你下岗,想干这个活儿的人多得是!
2008年1月5日,西安交通大学原楼管杨桂君因学校不为其缴纳 三金 诉至法院,一审胜诉获赔10780元。张介民从报纸上看到这则消息后,就跑到本报投诉, 不能再忍气吞声了,我咽不下这口气 。但他 上有老,下有小 ,不干活去打官司, 没这个能力啊。
对张介民的遭遇,西北大学后勤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一名负责人说,并不清楚曾经发生过 克扣 工资的事,但她承认,到目前,学校还没有和楼管们签劳动合同。
这个事太急了,学校已经在做各种前期准备,会签的。
工会的尴尬 工会是职工的家 ,虽然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但当自己无奈地失去工作时,白女士和张介民都没想过通过工会来维权,因为 单位不允许临时工入会 。在白女士的眼里,工会就是组织大家参加各种娱乐活动,过年过节发发福利。而自己因为不是正式工,连福利 也没有份儿。
我们这些临时工和工会就没什么关系。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也可通过职代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另外,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但现实与法律的规定之间,显然还有太大的距离。
新近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也着重强调了工会的作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自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裁员方面,此法也规定: 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而在现行体制下,企业工会能不能真正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呢?
你去问问普通百姓,听听他们是怎么看待各级工会的。许多人都会告诉你:企业里的工会,是企业内的一个二级单位,工会主席是 听命 于厂长、经理的 中层领导干部 ,与 职工 根本不搭界。
一位长期在企业工作的人士说。
试想一下,企业老板怎么会愿意在自己的公司里,组织一批人和自己对着干,还得给他们发工资?就算有,哪一个工会成员会真心为了员工利益得罪老板呢,除非他不想干了。
稳定是前提。
从事过十多年工会工作的马强(化名)说。他对维护职工利益的理解是: 职工的利益从大的方面讲是群体性利益,而这个职工群体性利益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的经济效益好了,职工的利益才能得到保障,所以,得从大局着想。
马强承认,一方面身为工会人员,一方面又是企业办公室人员,遇到企业重大决策时,非常矛盾, 不知道到底该为谁说话 。
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兴武则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的作用在加强,但这种加强仍然是程序上的,并非实质性的,最大的问题是工会没有否决权。
去年,周兴武在北京参加《劳动合同法》相关培训时,就有人提出质疑: 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那么这里的工会是指哪一级工会,是企业工会、县市工会、还是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没明确规定。
有人还开玩笑说: 企业如果用特快专递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是不是也算尽了告知义务?
周兴武认为,工会要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更主动、更坚决地出头替职工说话,首先要站对位置,站在职工一边,绝不能甘于附属地位。
农民工:更庞大的弱势群体 虽然很多企业职工已感受到维权的不容易,但比较起来更艰难的是那些身处更弱势的劳动者。
去年,来我们这儿投诉的80%%都是农民工。
咸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队长王哲民说,2007年他们受理劳动违法案件600余起,为农民工讨薪990多万元,而从2 003年至今,这个数字是1.2亿元。
虽然近两年关于农民工的劳动违法案件呈逐年下降趋势,但《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再一次让人们担忧这个群体的法律困境。来自北京的调查数据显示,该市九成以上农民工处于非法用工状态,很少签订劳动合同。
专家指出,即使是新法出台,也很难改变外来务工者的弱势地位。不仅仅是他们缺乏劳动专业技能,可选择余地小,更是因为他们 没有组织 ,任何时候都只能作为个体去面对企业 而任何人,即使是国家公务员,在面对单位时也没有任何力量可言。在可预见的几年内,在农民工这个群体中,《劳动合同法》可能根本无法保护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人;农民工这个流动性强的庞大群体,实际上目前的维权意识仍停留在讨薪阶段,只要能拿到应得的钱,什么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暂时都谈不上。
《劳动合同法》最难推行的是在服务业和建筑行业。
周兴武分析说。主要原因不是劳动者没有维权意识,而是维权成本太高。劳动者首先要获得劳动权,但在当今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力市场处于 买方市场 的大环境下,为了保证自己不丢饭碗,他们即使权益受到侵犯,也只能忍气吞声。而用人单位,一般不会主动与农民工签劳动合同,一旦劳动者有这方面的要求,他们会以种种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甚至将其辞退,因为劳动力市场上,可替代的劳动力非常多。
企业的选择:规避还是改变?
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反应强烈的程度,让律师周兴武也始料未及,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这家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之一。
去年7月,《劳动合同法》颁布的第二周,周兴武便买来相关法条学习,并印制了《企业如何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法》小册子,给企业免费发放。当时,企业的反应还很平淡, 有些老板将册子拿回去就放在一边,连看都没看。
11月初,媒体突然爆出 华为 7000名职工集体辞职,然后再竞聘上岗的事件。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两个月的时间里,此举无疑被认为有规避新法之嫌。随着媒体的密集报道, 辞职门 的效应迅速向全国扩展开来,掀起了一股变相规避新法的风潮。而新法中有关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社会保险费 等规定更让企业忧心忡忡。
去年12月份,企业老板的紧张情绪开始显现出来,不断有企业向我们索要培训资料,有的企业老总则说,别给我讲理论,直接告诉我怎么办?
有一天,周兴武给西安一家餐饮企业的老板送去《劳动合同法》的小册子。当时,老板并不在办公室,但电话叮嘱他: 务必要将册子放在我的办公桌上,不要交给任何人。
老板的做法很有意思,怕员工看见要求签合同。可员工都是认识字的,也都关心自己的权利啊。
周兴武说。他也明显感觉到,《劳动合同法》带给企业的谨慎和紧张。他注意到,很多原本定于今年上半年招聘的企业,如今大都紧急提前或推后, 因为吃不准政策,干脆在这个阶段不进人 。
在一定意义上,公众也要理解企业担忧的合理性。市场竞争这么激烈,裁撤员工是企业保持活力、应对风险的手段之一,如果无固定期限员工过多,很可能影响企业竞争力 ,周兴武说,年前大规模裁员风潮之所以出现,是企业不理解新法的相关规定而盲目跟风。
他认为,企业把精力花在 应对新法 是不明智的,眼下当务之急不是规避,而是加大人力资源管理的投入,花三分之一的时间细化合同文本,三分之二的时间构建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而一个更广阔的背景是,中国已经成为 世界工厂 。在低用工成本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对用工成本突然增长大多缺乏思想准备。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国家或地区可以长期维持这种低成本。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认为:二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思路就是低成本战略。低成本不仅是企业选择的一个竞争手段,而且成为国家竞争的一个基本手段。
作为一个后现代化国家,没有更多的资金,没有更高的技术,没有更严格的管理,但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所以采用低成本战略,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得已的选择。
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低成本战略严重忽略了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常凯举例:中国职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只有13%%左右,GDP一直往前发展,但从走势上看工资总额所占的比例是下降的。
没有几百万农民工的劳动,能有今天的深圳吗?
但近些年,即使是深圳这样相对高工资地区,劳动争议也不断攀升,劳资矛盾日趋紧张。
常凯认为,现在,企业只能改变自己,实行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方式的转型, 从以往的以低成本为竞争手段的企业发展模式,转变为以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为竞争手段的发展模式。如果不适应,就必须调整。
现实与未来 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还有10天时,白女士和另外9名代办员的劳动仲裁在咸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进行了长达5个小时的辩论。白女士说,那天,她简直伤透了心,没想到单位这么绝情。
10名代办员的仲裁申请是一个一个进行的。进行到激烈时,工行咸阳分 行的代理律师一句话激怒了白女士: 你们这是非法劳动关系,就跟山西黑砖窑一样!
这一句,白女士记得很清楚, 我们当时非常生气,干了这么多年,竟被看做黑窑工。
有的代办员当场就哭了。
工行还不承认我们是他们的员工。
白女士说,一个代办员气急之下,将原先的工号牌给对方看。
关于这次仲裁的消息次日便见诸报端。虽然只有 豆腐块 大,却让白女士在原来的同事和领导眼里变成了敌人。
看你平时不怎么样,没想到还挺爱出风头的 , 这么多年,单位把工资给你发着,你还告 ,听了这些话,白女士觉得很不自在。但一想到自己今后的处境,她马上又觉得理直气壮: 这不是钱多钱少的问题,单位没给我交三金,我50岁以后咋办呀。
白女士的心态是有代表性的,事实上,《劳动合同法》这样阐述其立法初衷: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怎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在当前,就是要企业正确对待,适当的时候做出 妥协 。
周兴武说,只有企业 妥协 了,才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顺利实施。但是,短期内企业能否正确认识法律,遵守法律的企业能否承受得住成本加大所带来的 阵痛 ,还是个未知数。
在大规模裁员风潮出现后,有人开始担心:会不会以后每年都有一拨人站在 10年 的坎儿上,因为这部新法失去工作?也有人担心,这部旨在 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的法律能否给劳动者带来真正的春天?推出的时机是否有些超前?在现行体制下,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没有得到实质改善之前,就将劳动者 硬 推到了战斗前沿,本来身处弱势的劳动者,会面临更多的维权成本。
然而,也有专家认为, 长痛不如短痛 ,从国家长远发展和职工的长远利益来说,新法推出正当其时。正如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常凯所强调的, 低成本战略必须改变,中国劳动力成本低的状况必须要改变 ,这也是立法者的思路。
白女士的代理律师孙博这样看《劳动合同法》,他认为这部法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定程度上唤醒了劳动者的维权意识 ,而相关的无固定期限的规定, 吸引了大家的注意力,让劳资双方更关注自身的义务与权利,不是坏事 。
工行咸阳分行10名代办员申请的劳动仲裁不久后便可出结果,孙博很有信心打赢官司,因为 交大楼管的官司都赢了 。离开工行后,白女士曾在一家专卖店打工,但已经习惯了银行工作环境的她,怎么都觉得别扭,干了几天就辞职了。
这些日子,白女士不断在媒体上看招聘信息,也有银行招聘的信息,但一看年龄要求, 35岁以下 ,而她已经38岁了。以后该怎么办,她还不知道。
来源:华商报 管理新知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从这三方面入手可以帮你发展高潜力人才 2016-06-23 HR必须要知道的无效病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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