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提“集体谈判”、“公开谴责”
深圳市前日发布了新修订的《深圳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8月1日实施。“集体谈判”、“公开谴责”代替了"平等协商"、“公开批评”等词汇首次出现在了国内法律法规条文中,同时还推出了多项在全国具有创新性的规定。
对于这个立法安排,深圳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张友泉告诉本报记者,最为核心的原因就是“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不高”和“基层工会未能很好地为职工发挥维权作用”。
现行的相关实施办法是1993年11月开始实施的,该办法曾在2003年9月进行过一次修改。对于短期内又再次进行修订,张友泉表示,这是因为近几年深圳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和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协调面临诸多新课题。
针对“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不高”和“基层工会未能很好地为职工发挥维权作用”的问题,本次修订出台了“用人单位有会员十人以上或者有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自设立或者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工会联合会、工会工作委员会代表会员和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履行”等新规。
张友泉还表示,过去深圳工会建立有一种模式,即组建时请行政方协商,很多企业采取对策,如果其无利益可得,就不愿意建,导致工会无路可退,推动不了工会组建,僵在那儿。“发现这是一种失败的方法,如果老这样去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的话,就没办法推进”,张表示。
而主持本次修订的深圳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刘曙光则表示,此次深圳5年内再次修订工会法实施办法,这和两个时期不同的社会背景有很大关系。“当前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突显,特别是在劳动关系问题上,《工会法实施办法》正好是在国家劳动合同法审议过程中起草的,这也是顺应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尤其是民营、外企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作用也是此次实施办法目的之一。”
对于出现在《办法》中的“集体谈判”、“公开谴责”的新提法,张友泉表示,“集体谈判”这一提法,令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回归本原。他表示,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客观存在,并且十分激烈,这一点不容回避。而引入“集体谈判”这个固定的法律用语,更能体现劳资双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它代表针锋相对的博弈,双方之间的冲突较大,而绝非是简单的协商。“集体谈判形式虽然已在深圳出现了十几年,但从未在国内法律法规中出现,惯例是用‘平等协商’这个词。”张友泉说,“新办法体现了劳资双方利益博弈的真实境况,短时间局部的矛盾冲突,是为了促进未来深圳长久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在这个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新提法的问题,刘曙光也表示,虽然《办法》里花大篇幅讲了集体谈判和集体协商,但内容还不够。据他透露,预计9月底出台《深圳劳动关系条例》会专门就此出台一些详细规定。“《劳动关系条例》将与《工会法实施办法》一起,成为深圳工会今后与用人单位展开集体谈判的法律依据,同时我们也希望于工会利用集体谈判的平台更好地发挥作用。”
而对于“公开谴责”制度,刘曙光表示,以前时常出现“工会开展工作没有手段,手腕不够硬”、工会不能行使法院的判决权等的局面,但工会应该具备作为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应有手段。所以本次修订就增加了“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工会可以发表公开谴责的声明”的内容,刘曙光略带调侃地说,“但这个条款很厉害,因此我们也提醒各级工会要慎重使用。”
针对深圳出台的《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深圳提出一些新提法,出台了一些新规定,但这些提法和新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有利于更好地协调地区劳动关系、促进工会组织建设,“这是一次很好的尝试,也是全总(全国总工会)赞成的”。
来源:21世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