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整理
作者 : xqyou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内,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国家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包括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相应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沿革: 1、民主革命时期,《劳动法案大纲》(1922年8月),提出应制定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的保障法;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要保证劳动者最低限度的工资; 3、1948年第六次劳大明确规定最低工资要保证包括职工本人在内的两口人的生活需要; 4、1949年9月全国政协通过的《共同纲领》也明确规定人民ZF应按照各地企业情况规定最低工资。
5、1984年5月30日,国务院宣布承认旧中国1930年批准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26号公约。
6、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颁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制定了《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工资支付规定》等配套法规。
7、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一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8、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发布了《最低工资规定》,对原劳动部劳部发[1993]333号《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作了某些修正和补充。
最低工资的测算: 1、比重法 比重法是目前我国各地区在确定最低工资方案时使用最多的方法。该方法的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先根据本地区统计调查资料,确定本地区整个城镇劳动者家庭中一定比例的人均最低收入户为贫困户,统计出贫困户人均生活费支出水平,作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然后乘以职工平均赡养系数,得出赡养人口所需生活费用;再适当考虑劳动者教育和训练等费用,加总得出最低工资额。计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再考虑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进行必要的修正,得出最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低收入户的人均消费支出×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社会救济金和失业保险金标准、就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影响因素。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最低收入组人均每月生活费支出为297元,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按比重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297×1.91+a=567.27+a(元)。
得出月最低工资标准后,则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21.75÷8)×(1+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比例之和)] ×(1+浮动系数)。
2、恩格尔系数法 恩格尔系数是指食品消费支出占全部消费支出的比重,若能确定恩格尔系数,则可以用来测定最低工资标准。
具体方法就是根据中国营养学会提供的最低营养标准,确定满足劳动者最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需要的主要食物的项目和消费量,乘以各地区相应项目的市场价格,加总求出劳动者用于饮食的最低费用;再除以已定的恩格尔系数,得出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用职工平均赡养人口系数第六以职工本人的最低生活费,得出赡养人口费用;最后把职工本人最低生活费用、赡养人口费用与一定量的教育训练等费用相加,即为最低工资额。其计算公式为: 最低工资标准=满足营养标准的食品支出额/已定的恩格尔系数×人均赡养系数+调整因素a 其中:调整因素a内容与比重法相同。
例如:通过统计调查,某地区每一就业者赡养系数为1.91,最低食物费用为156元,恩格尔系数为0.525。
按恩格尔系数法计算得出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156÷0.525×1.91+a=567.54+a(元) 实例:厦门市2005—200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测算办法: 一、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测算: 2004年厦门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平均为每月290元/人,按此计算,最低工资标准应为638元(290×2.20=638元)。2.20为2004年厦门市职工平均赡养系数,意为一个职工平均要赡养2.2个人。
二、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测算: 2004年,厦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20539元,月人均工资为1712元。按照国际惯例,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为平均工资的40-60%,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工资水平的提高而这一比重会逐渐降低。据此计算,2005-2006年度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684.8—1027.2元之间。
三、按照低收入职工生活费支出测算: 根据市统计局、市城市调查队提供的资料,2004年厦门市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204元,家庭总支出为1276元(其中消费性支出为895元,恩格尔系数为39.44%)。最低收入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5元,消费性支出为360元,其中用于吃、穿、用、住的支出月人均为28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平均赡养系数为2.20,据此计算,2005-2006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为288元×2.20=633.6元。
四、按物价指数测算: 2004年厦门市物价水平持续小幅上涨,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1%;今年物价进一步上涨的压力增大。据此计算,2005-2006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应为480元×103.1%=494.88元。由于最低工资标准有几个年度未做调整,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已属偏低,因此,该测算结果也偏低。
五、考虑社会保险个人缴费的有关情况: 以2005-2006年度计算,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1027元(1712×60%),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21%,个人缴交额为215.67元(其中社会保险费应缴纳112.97元/月,住房公积金应缴纳102.7元/月);同时,2004年厦门市提高了思明区、湖里区外来人员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由6%提高到8%)每人每月将增加9.6元(480×2%=9.6元,个人应缴纳金额达到38.4元/月)。
根据以上测算,2005—2006年度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应在494.88—1027.2元/月之间。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尤其是企业负担,厦门市将最低工资标准定为600元。
附1:厦门市历年来最低工资标准 社保缴费时段 市ZF公布的岛内最低工资(元 / 月) 2003 年 7 月 -2004 年 6 月 480 2004 年 7 月 -2005 年 6 月 480 2005 年 7 月 -2006 年 7 月 600 2006 年 8 月 -2007 年 6 月 650 2007 年 7 月 -2008 年 6 月 750 谷逸博文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创业日记三:忙、忙、忙 2008-04-25 记昨日面试 2007-03-23 工作分析后,薪资该怎么设计呢 2008-01-12 最近文章 阿里为什么不去清华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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