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的薪酬谁说了算?

近日,有媒体披露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高管薪酬一年内暴涨十余倍,远高于普通职工的消息。国有企业高管领取远高于普通职工的“天价”薪酬,这似乎成了某些国有企业的通病。我们不禁要问:国有企业高管的薪酬,究竟应该谁说了算?

有人说,当然是股东说了算。股东作为出资人,确定其聘请的管理者的薪酬,天经地义。对于私企而言,这种说法当然没问题。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人,私企股东必然会给予管理者最具激励价值的薪酬。但是,对于国有公司而言,仅仅由股东决定管理者薪酬的制度却有其天然缺陷。

理由有三:其一,国企的资源往往具有垄断性,其利润的获得并不完全取决于竞争,给国企管理者发放过高薪酬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其二,虽然成立了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薪酬的考核与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很难像私企股东那样在意管理者的薪酬水平,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导致薪酬过高的现象出现;其三,国有企业的本质是全民所有,这就意味着国企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应成为在分配上体现社会公平的表率。国企应更多考虑如何让广大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正面是提高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反面就是把国企管理者的薪酬控制在合理水平之内,两者是辨证统一的关系。

其实,在谈论国有公司高管薪酬时,人们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利益群体——职工。职工是商品价值的创造者,他们分享企业的成果,关心企业的成长,与企业的兴衰荣辱与共,在这种层面上,他们也是企业的“所有者”,是企业真正的主人,应该享有与其贡献和地位相适应的经济权利,特别是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权,并应当享有捍卫经济权利所必须的话语权。由于单个职工作为分散、弱小的个体,难以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必须由工会组织起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能充分发挥工会的力量,在制度上赋予工会更多的资源和手段,不仅可以有效防止国企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过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还可以作为集体合同协商制度的辅助手段,在集体合同协商过程中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

因此,为了有效防止国企高管“天价”薪酬的出现,我们可以探索建立一个国企高管薪酬的多方共决机制,决策主体不仅要有公司传统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必须要有代表职工整体利益的工会。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一方面可以修改现行《公司法》,创设工会董事和工会监事,使工会能够进入企业的日常决策层和监督层;另一方面修改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确定管理者薪酬之前,必须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且规定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与普通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不得超过一定倍率等。这样的制度安排,应当能有效防止国企高管薪酬过高。

总之,国企高管的薪酬,不能由管理者自己说了算,也不能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说了算,还必须问一问职工答应不答应、满意不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