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员工2007年11月15号进入一家单位,此单位当时只跟这个员工签了一份2007年11月15号至2007年12月14号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并承诺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但截至2008年2月该公司都没有跟员工签正式合同,也没有交过社保。如果此员工要去劳动仲裁的话,他可以拿到多少赔偿,请大家帮我分析一下,谢谢!
牵扯到新旧劳动法,请大家帮忙分析一下!
ygjr22 · 2008-02-22 · 原 14 回复 / 726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2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这个问题,可以私下解决.不一定要去告你们.可以多发他一个月工资.
他没有和公司发生争议他怎么去仲裁,如果他想留在此企业工作,公司可以补签合同、补交社保。如果他不想在此企业工作,企业不仅要补交社保,还要支付未签和合的双倍工资。
按照我的理解,公司应该:1、补齐07年11月至08年2月的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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