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辞职及旷工解除的几点疑问
alex2367 · 2008-03-31 · 原 13 回复 / 1308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一、不予办理解除手续,调离原工作岗位;二、可以要劳动者承担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重新招募人员费用)、招收录用时所支付的费用、办理户口费用(如有)、培训费用等(要有证据),这些都可以从工资中扣除。
楼上的做法可行,但要提前公布这样的做法。
楼上两位网友答复的不正确。很简单,对于劳动者没有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劳动合同法》没有对此进行处罚的规定,因此,不能随意擅自扣除劳动者已经工作而必须享有的劳动报酬。第2个问题关于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旷工,单位在给了纪律处分后,是否可以扣除其工资?前提,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依法建立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讨论决定,同时必须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本人宣传和公示过,否则,不能作为处理员工的法律依据。另外,纠正一个概念,旷工与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不是同一个界定,旷工仅限于没有任何理由连续旷工超过15天,年累计超过30天,且经过批评教育仍不改者,才能予以除名,而且还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操作,并有确凿证据佐证方能成立,缺一不可,挺复杂。而且除名仅是处理,并非处分。如果,按照上述规定和程序进行没有错误,并且确属无故旷工的话,只能扣除其实际天数的工资,而不能全部扣除其当月劳动所得的工资以示惩罚,既打又罚是违法侵权行为。说明你们单位在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匮乏。
🔒
还有 7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7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