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关于医疗期

lidongpure · 2008-04-15 · 原 12 回复 / 126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想请教各位朋友:

专家讨论 · 12 · 免费试读 3
2楼 · andy2314 · 2008-04-15

请LZ仔细看一下医疗期规定,医疗期是指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而这个时间是可以包含在病假期内的。也就是说,LZ的案例中,医疗期的计算应该从06年10月起,而到07年2月企业就可以以因员工不能胜任岗位或经岗位调整及培训仍不能胜任岗位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但这个时候解除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而07年6月劳动合同到期时,更应该马上终止劳动合同,这个时候终止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所以LZ公司错过了很好的机会,而且现在陷入了不利的局面:如果自劳动合同到期后,未与其终止劳动关系,且未进行劳动合同续签,那么只能解除劳动关系,至于经济补偿金,恐怕需要按年限支付,因为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劳动关系又未解除,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被裁定为劳动关系顺延的可能性较大,另外如到08年6月还未签订合同的话,很可能被裁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进行了劳动合同的续签,那么按照新的到期时间终止,按照自08年1月到终止时间进行折算支付经济补偿。

3楼 · sallysuki · 2008-04-15

嗯,赞同楼上的说法。不然的话到时被动的就会是企业。

4楼 · lidongpure · 2008-04-15

我还想请教一下,如果该员工合同本应在06年10月底就到期,根据其工作年限有四个月的医疗期,是否意味着该员工合同可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即到07年1月底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那如果给其一年的医疗期,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呢还是直接可以按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合同终止来处理?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其他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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