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4月25号进深圳一家公司<深圳兴达成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公司没跟我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给我买任何的保险(进去之后才知道公司所有的员工都没合同和买保险).但是为了生计,我一直工作到2008年6月8日,然后辞职走人(直到离职,公司依然无任何的合同和保险给予员工).
我能得到赔偿不?
wind21 · 2008-07-07 · 原 17 回复 / 113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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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08年7月7日,距离我离开公司的时间已经有近一个月,是否能认定为依然在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间呢?劳动仲裁的期间认定是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那是不是说我的仲裁期间早已经过了?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回答:可以得到赔偿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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