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约定是否成立的?

fox19821219 · 2008-07-12 · 原 10 回复 / 110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劳动法中的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专家讨论 · 8(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健康快乐的成长 · 2008-07-15

如果合同中有规定竞业限制但企业不支付赔偿金,我的认为劳动者是不需要遵守这些约定的

3楼 · cowboykiki · 2008-07-22

呵呵~~~此问题在相关裁决机构里也产生过争论,此最后结果来看,获支持概率也就50%。

4楼 · 毛峰茶 · 2008-07-23

《劳动合同法》第23、24以及90条提到了有关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也明确了相关的要求,但并未出现“企业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协议失效”一说,因此,个人认为,企业方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时,竞业限制条款应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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