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问题

lucyying · 2008-07-28 · 原 12 回复 / 922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续,合同于2008年6月9日到期,我是2006年2月份入职,到今天7月28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辞退,并没有提前通知,这种情形,公司到底应该不应该赔偿,如果赔偿赔多少.可以我打电话到劳动局,说公司不负责什么责任.是这样的吗???或说只是赔半个月工资.???

专家讨论 · 12 · 免费试读 3
2楼 · lucyying · 2008-07-28

还有入职是谈的工资是1800元,试用期后加了三百,一年后加了三百,(合同给我们的都是空白,他们后来自己写的月薪是最低标准800元,)每天都有加班,这种情况应该不应该结算加班费,还有社会的话也是按800元买的.可以追缴未足额交纳的部分吗??/

3楼 · 到处兜兜 · 2008-07-28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楼 · 到处兜兜 · 2008-07-28

在6月9日合同到期,你的单位并没有提前通知你要跟你终止合同,一个月以内一年以上没有与劳动者订签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得支付2倍工资;加上你的工龄等;应该是可以争取到:赔偿4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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