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跟员工签的是一年一期的合同,签2次固定期限的,到期后,第三次假如员工愿意签,企业可以不签吗,企业不愿意签的话,企业需要赔偿吗??
[ 本帖最后由 bluebillow 于 2008-9-6 21:30 编辑 ]
企业跟员工签的是一年一期的合同,签2次固定期限的,到期后,第三次假如员工愿意签,企业可以不签吗,企业不愿意签的话,企业需要赔偿吗??
[ 本帖最后由 bluebillow 于 2008-9-6 21:30 编辑 ]
如果员工没有重大过错,企业不可以不签,即使赔偿也不行。这是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08年后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假如员工愿意签,企业必须签,企业不愿意续签的话,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的本质是:在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之所以产生此问题,症结在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中“续订劳动合同”六个字。如果立法者的意图是否定用人单位的上述选择权,则“续订劳动合同”六个字(以及“续订”前的逗号)完全是画蛇添足。因为一旦加上该六个字(以及“续订”前的逗号),就不能排除这样一种理解,即,本项通过两个逗号间隔了三个并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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