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公司出现一个小小问题想请教大家: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stonejoyce · 2008-10-13 · 原 14 回复 / 59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原帖由 伍诚笑 于 2008-10-14 09:25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分地方,据了解(天津),如果员工入司两周还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被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如果没有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那么将被视为续签了劳动合同,就比较麻烦了。
这种情况属于劳动合同的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计算的标准是从08年1月1日起计算的,经济补偿的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到现在的话是已经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则按一年计算,就是需要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至于没有提前通知,我认为可以和员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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