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某员工入职时间是2005的6月1日,期间连续签过多次短期合同,分别为6个月、5个月、4个月不等,最后一次合同是2008年1月1日签订的,为期一年两个月,就是合同到2009年2月30日到期。
像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补偿员工几个月的工资?
无人知晓123 · 2008-10-22 · 原 10 回复 / 95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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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的回答,就是指点按工龄只有一年两个月(最后一次签订的合同)来算,补偿一个半月。
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其本人。不需要给补偿了
以上是我个人的理解。请大家说说对不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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