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难得一见的際遇:职业“碰瓷儿”

sanzhiyanjing · 2008-11-06 · 原 10 回复 / 70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贾某2008-9-1进我厂。任职我厂工模部门维修技工职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在职期间,贾某常因个人原因损坏贵重工具,部门管理人员多次督促教育没有任何效果。于是,2008-10-28下午3点钟左右,发出辞退通知。贾某在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提出自己因工受伤,现在还没有痊愈,并展示自己右手腕用创可贴贴住的一处伤口。人力资源部以为受伤状况轻微,不构成延迟办理离职手续的理由,要求贾某结算工资离厂。贾某在办公楼大吵大闹,宣称”公司不顾受伤员工死活、公司不给受伤员工申报工伤...“

专家讨论 · 7(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cowboykiki · 2008-11-06

找到上一家企业,带着警察来一起和他对峙.一般碰瓷的都怕这个.

3楼 · 6yhn4rfv · 2008-11-06

360行,行行出状元。这样的人只能是预防,尽量做出各种限制的条例,出现以上的事情,提供现场人证物证,如果没有,奉陪他打官司,官司也是讲究人证物证的。

4楼 · melody1111 · 2008-11-07

告他啊,公司要主动,要明确,仲裁啊这些地方,不是只有员工可以去,公司一样可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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