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ZF在1990年以“沪府(90)36号令”转发了原上海劳动局颁发的“沪劳保发(90)109号”文件。这个文件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如有困难且工作上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假期为6个半月。”同时,有关文件规定,在6个半月哺乳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
休了半年哺乳假后还有年休假吗
雪泥红果 · 2008-11-22 · 原 15 回复 / 2888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3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这个是法律的空白点,如果不想给的话,建议在批准哺乳假时直接扣减年休假天数为妥。
国务院的实施办法没有涉及上海地方的哺乳假,这是下位法,故应理解为应含在年假里。
可以在公司规定里明确,休哺乳假的员工,当年没有年休假。其实当年休数月工伤假的员工也存在这个问题,因为法律未明确规定,所以很难操作,真是伤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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