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裁员可以不给经济补偿
HR应对经济危机专题 · 楼主 tan309 · 2008-12-01 · 1,752 浏览 · 15 回复 · 共 11 层
楼主2008-12-01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专家讨论 · 10 层(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2楼2008-12-01 21:57
大家都来讨论讨论,看看这个是不是站得住脚?
3楼2008-12-01 22:02
我也很想讨论。。。可是我现在自己也是开公司的了。
4楼2008-12-01 22:21
你是在四川吧,深圳这边还是管的,但是很多人去劳动局,时间拖得比较久,但还是会给你一个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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