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工的时候对员工说的是3个月后买4险1金。但是我们公司的适用期是1个月。公司说的到以后员工如果不愿意买4险1金公司将会和员工签定一份协议。不知道这样是否符合规定。或者说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公司3个月后为员工买4险1金这样是否合法?
xuexue · 2008-12-08 · 原 11 回复 / 55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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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但是大部分单位都是如你们单位那样操作的。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与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而建立劳动关系后就必须为员工参加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不是强制的,属于员工福利。但是具体操作中,很少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来,大企业,国营企业也一样,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肯定要考虑员工的稳定性,我个人感觉这样操作可以理解,可以自员工入职三个月后补缴前三个月。
同意楼上的说法,很多公司都是那样操作的
不合法,应该从入职的当月开始缴纳,试用期内也要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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