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甲去某单位应聘,三天后得到用人单位下发的录用通知,要求三天后到单位办理相关录用手续,小甲马上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三天后当去此单位办理聘用手续时,用工单位则因为种种原因无法与小甲签署劳动合同。小甲将此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已经得到此单位的录取通知,双方已达成录用协议,而自己又因为得到通知后才与原单位解除的劳动合同,所以应该得到补偿,最后法庭宣判小甲获胜,单位不得不与小甲签署劳动合同。
一个案例:慎发录用通知书
sun_133566 · 2008-12-10 · 原 24 回复 / 1149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4 层(另有 10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用人单位也太草率,要劳动者三天后来报到,
不应该发录用通知书的,应该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不应该发录用通知书的,应该发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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