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在离开公司5个月后将于近期重新入职。因担任岗位的特殊及重要性,双方约定了6个月的考核期限(已包含在合同期限内)。在考核期限内,工资比谈好的合同工资低,且给其设定了一定的工作目标。同时,双方就6个月考核约定:如果在6个月考核期限结束时,他完成了既定的目标,经考核通过,即可将考核期限内的工资与合同工资的差额部分一并发放给员工本人。
关于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xiaoyan10200 · 2008-12-16 · 原 10 回复 / 163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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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
这里说的考核是什么意思?变相的“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是才3个月啊,怎么能出来6个月的时间,不合理的
个人认为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长度以合同年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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