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加班费风险

jasontan · 2009-02-18 · 原 11 回复 / 69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专家讨论 · 9(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MaJing · 2009-02-18

不行,如果企業在勞動合同中寫: 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津贴+加班工资+绩效奖金+全勤奖金, 那麽加班費基准就得按此總額來計,

3楼 · jasontan · 2009-02-18

原帖由 MaJing 于 2009-2-19 15:02 发表 http://bbs.hrsalon.org/images/common/back.gif

4楼 · 杀手的眼泪 · 2009-02-19

在广东,这样的事例是允许的,即:员工合同约定每月工资20000,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这样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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