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论坛回顾 / 劳动关系

约定服务期的处理

劳动关系实务 · 楼主 hsuywie · 2009-02-19 · 606 浏览 · 10 回复 · 共 9 层
H
hsuywie白银长老
帖 877 · 精 1
注册 2007
楼主2009-02-19

为留住员工,2006年,公司与某外地招聘员工签订了购房贷款利息补贴协议,公司分期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房贷利息补贴,总额为50000元,并约定其应在合同期限到期仍应为公司服务三年,如果违约将返还全部所得金额。根据此推算,其合同期限顺延到2009年12月份。现该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主张应返还已支付的购房贷款利息补贴,但该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外,不得约定服务期,所以上述约定应为无效,他将不承担赔偿责任。请大家评判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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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讨论 · 8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S
sun_133566黄金长老
帖 1,498
注册 2008
2楼2009-02-19 19:14

这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H
hsuywie白银长老
帖 877 · 精 1
注册 2007
3楼2009-02-19 19:21

谢谢。

T
trueleeHOME会员
帖 76
注册 2007
4楼2009-02-19 19:27

这个服务期的约定肯定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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