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面写了一条规定如下:
合同里面这两条有没有问题?
isaac104 · 2009-02-26 · 原 17 回复 / 593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5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第一条 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员工续签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具体见劳动部1997《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此处把责任推给劳动者,似乎不太合理。
..各人认为。。。两条都有点问题。。
这两条其实是合并成一条的,就是单位在合同到期30日前通知劳动者是否续签合同,提前通知是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这条即使劳动者签了因为和国家法律相冲突,也是无效。至于自动延长更没根据,有点胡闹的感觉,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原则。劳动者可就此给单位提出,否则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凡是单位规避自己的义务而增加劳动者的义务的,都是与法律冲突,都是无效的。
[ 本帖最后由 zxjpeking 于 2009-2-27 10:30 编辑 ]
🔒
还有 12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12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