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12月,A公司与张三签定了劳动合同,07年12月续签,合同期限为5年。08年12月,公司出资为张三进行了技术培训,双方另行签定培训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张三提前离职的要支付违约金。09年2月,张三发现A公司委托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09年3月,张三提出以A公司委托其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B公司为其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案例)员工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杀手的眼泪 · 2009-03-06 · 原 19 回复 / 847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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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沙发表述的很准确,就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问题在A公司没有自己为该员工购买社保,虽然是委托了B公司购买,但是也是违法。
这个是个真实的案例,当然案例中的时间是修改过的。提供这个案例是想说明一个劳动合同法履行中的一个基本原则,亲自履行的原则,就是要求公司和劳动者都要亲自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合同需要亲自履行的原则,A公司的行为显然是违约行为,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类似的,员工找人顶班、替班甚至雇人上班的行为也是违反了亲自履行原则的,对此,单位有异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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