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于2007年3月26日入职工作,当时因试用期比较长,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2009年3月合同期满;现公司决定不续约,并于2009年3月10日给员工发了不续约通知函,按照新劳动法,补偿金应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如何计算补偿金?
紫色双鱼 · 2009-03-11 · 原 20 回复 / 90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8 层(另有 2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从2008年1月1日起,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员工需支一个半月经济补偿金。
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后至2009年3月25日,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007年3月26日-2007年12月31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当地的规定处理,如果需要的话,就是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半个月工资的补偿标准,但要参照当地的地方法规是否有不一样
🔒
还有 15 层专家讨论没看完
留个邮箱成为沙龙用户,免费解锁本帖剩余 15 层 + 全站 2 万篇历史精华的完整讨论。
我们只用它给你发解锁链接与偶尔的 HR 精选,可随时退订。
本文为 HR沙龙论坛 2003–2017 年历史精华存档 · 内容已脱敏,仅供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