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问题
神仙姐姐的眼泪 · 2009-03-21 · 原 14 回复 / 1368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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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签字确认上一个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的话,按4000计算发放.否则,按上一个月员工实际应得的工资数额来确定.因解除合同前上一月实际收入是:基本工资3000+餐补150+加班工资500+业绩奖金350=4000元,和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是:基本工资3000+餐补200+全勤奖200+绩效奖金标准1000元(考核计发)=4400元,这两个工资结构和数额有差异,员工不确认数额而且单位不能解释为什么差异合理性的,将由仲裁部门确认上一个月员工实际应得的工资数额并进而确定代通知金.
个人觉得需要厘清的是何时企业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个人觉得需要厘清的是何时企业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我觉得这个问题,其实好解决。企业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即以代通知金方式作为补偿。江苏那边规定的更细,即你只提前的12天通知,则只付没通知的(当月一个月天数—12)天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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