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上午8:20分左右,周某因不服食堂总管的工作安排,故意闹情绪。当时食堂人手不够,因此食堂总管要求周某工作的动作加快,不要拖迟了就餐的速度。周某二话不说,拿想斩冻鸭的刀,往左手手腕处砍。事故发生后,被安排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疗诊断为左食指伸肌健开放性断裂。
员工上班时间自残,视同工伤?
christytan2000 · 2009-03-27 · 原 30 回复 / 1870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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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的否定,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你肯定举证不能,所以才被认定的。
公司遇到此事应及时报警处理,周某自残行为系违反国家治安处罚法的。如果违法行为认定,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单位无法举证,则应认定为工伤。
当时有目击证人吖,可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回复是:劳动者自残的诱因是因工作安排的纠纷引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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