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公司與一部門經理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該部門經理08年6月入職,有簽訂勞動合同,尚未到期。月薪7.5k。現在,本公司確定賠償其一個月工資(離職前12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關系前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公司與一經理解除勞動關系,須支付的賠償
christytan2000 · 2009-04-01 · 原 18 回复 / 1450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专家讨论 · 15 层(另有 3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為什么是兩個月,現在也賠償了兩個月了,我們企業也虧了
合同还没到期,以什么名义解除?协商解除还是其他?
应该是两个月:一个月是解除合同的金济补偿金,另一个月是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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