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有事需亲自处理,可以申请事假,所有事假都无薪。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公司有权于其解除劳动合同。
西门子员工手册关于事假的一条规定
sun_133566 · 2009-04-10 · 原 12 回复 / 68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另有 1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层
我们公司的考勤制度里关于请假里是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都做了规定的。也是说超过期限要辞退。
事假我觉得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这个没有问题。
本帖最后由 123wanlawyer 于 2009-4-11 08:32 编辑
本人认为,事假无薪没有违法,但是规定事假达到30日,企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因为事假应一般确实因为劳动者有急事需要请假,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得到单位的同意,其不同于无故旷工行为,劳动者并没有过错,因为如单位认为员工有虚假事实之嫌,可以完全不批准,而避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既然企业已经批准,可是因为请假天数达到一定时间,而单位可以行使解除权是违法的,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单位的解除权是法定,不能约定,而与请假有关的应是本法第39条第2项的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一是是否为严重,显然经过单位同意并不领取工资,也没有造成损失,不能算严重;二是否违反,是一个悖论,单位同意请假30日是符合,请假达30日是违反而解除,不能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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