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公司招了几个应届大学毕业生,都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前两天有一位外省的大学生提出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似乎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有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说法。
如何应对劳动者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101998 · 2009-05-25 · 原 15 回复 / 1204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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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策:勇培训费抬高离职成本
有时没办法的,水往低处流,人往高处走!
可否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另行约定——如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实际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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