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polasnow 于 2009-7-23 09:59 编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本帖最后由 polasnow 于 2009-7-23 09:59 编辑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是的,用人单位需要要求员工配合办理工作交接、离职等手续。
要求员工提前30天提出辞职申请,是降低企业对人员流失带来的影响,让企业在这个时间段时进行工作交接及人员补充,假如企业一方认为这方面的影响较少,在审批时可书面告知员工,同意其提前离开。如果属于双方都确认的情况,员工可在原申请离职时间前办理手续。
赞同楼上的说法,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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