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疑问
xmjcool · 2009-07-23 · 原 11 回复 / 591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专家讨论 · 11 层 · 免费试读 3 层
按我的理解是不用的,因为中自动延期。但是咨询劳动部门,说要重签一份!
法律明文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是法定义务,不必续签劳动合同或协议同样成立。为防止因此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建议签订协议或续签劳动合同,(合同、协议中注明劳动合同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要续签的话,但如果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劳动合同了,第三次续签是固定期限OR无固定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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