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龙智库 / 劳动关系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疑问

wxp5816 · 2009-08-25 · 原 11 回复 / 495 浏览 · 版块 劳动关系实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问题如下,某员工是劳务派遣员工,与A企业签订二年劳动合同,但从一开始就被A企业派遣至B企业工作,二年后合同期满,员工不想在续签合同,是否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若有,是由A企业还是B企业支付。

专家讨论 · 6(另有 5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hy004919 · 2009-08-25

员工自己提出的终止,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3楼 · ryenjoy · 2009-08-26

如果是公司以同等待遇续签劳动合同而员工不愿意续签的,公司不需要支付其补偿金,不过公司应该注意保留员工不愿续签的书面证据。

4楼 · isaac104 · 2009-08-26

第一:企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被派遣者)之关系系建立在劳务关系而非劳动法之劳动关系_自然无「经济补偿金」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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