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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工伤的员工要走...

leng2002 · 2009-08-31 · 原 13 回复 / 698 浏览 · 版块 案例分析讨论

某企业有一机修员工,在2001年9月发生工伤,住院治疗至2002年4月,公司按照相关的工伤保险条例给予了该员工工伤期间工资20000,并按照相关条例规定报销了工伤住院期间费用66000余元,工伤鉴定为评定为8级工伤。后,该员工继续留在原岗位上继续工作。2009年4月该员工提出辞职,现在企业需要赔付该员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89000元,恰好此时距离该员工退休还有不到半年。从法律上讲该员工没有任何违反企业相关规定,请问在这样情况我们应怎样避免企业员工,特别是曾申请工伤员工,钻政策的漏洞,在临退休前辞职,获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享受失业补助和行政部门的伤残补助

专家讨论 · 9(另有 4 条简短回复已省略) · 免费试读 3
2楼 · 海盗人 · 2009-09-02

对企业而言这个比较难!!

3楼 · 雪约 · 2009-09-03

地方法规内有规定的,距离退休5年内的,每减少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少支付20%。

4楼 · 雪约 · 2009-09-03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五年(含五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扣除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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